陈丽鑫律师: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保证人责任承担的认定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0-18 14:44:16

在民间借贷中,为了确保借款的归还,常常会出现保证人的角色,而保证人究竟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许多人因不了解而吃了亏。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陈丽鑫律师依托法律实务要点及司法裁判口径,梳理分析了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保证人责任承担的认定,供大家参考。

一、保证的方式及认定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保证方式、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均做出了与担保法不同的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原担保法第19条规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做出了修改,即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在责任承担形式上的区别

“一般保证”中担保人的责任较轻,除四种特殊情形外,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和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担保人的责任较重,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担保人只有在借条上注明“连带责任保证”,才能承担法律责任较重的连带保证责任,否则推定为法律责任较轻的一般保证,且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在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时,保证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实践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推定的条款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那么保证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还是实施后就成了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如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观点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借钱是常事。陈律师提醒大家,出借人担心借款人不能按时还钱,希望增加保证人,最好明确保证人的保证方式;而作为保证人,为他人的借款行为提供保证,应当看清自己的保证责任方式后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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