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胜诉|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段建国律师帮当事人胜诉获赔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0-18 14:26:57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系针对用人单位的一系列违法行为赋予了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本案中,被告陈某入职甲公司,岗位司机,后陈某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甲公司提出离职,并提起仲裁,仲裁结果为: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甲公司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六万二千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甲公司支付陈某二〇二一年一月至七月工资差额四万二千元;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甲公司支付陈某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和二〇二四年一月工资二万四千八百元;四、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甲公司支付陈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二万三千九百四十元;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甲公司支付陈某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一日差旅费报销款三万三千五百六十九元五角四分;六、驳回陈某之其他仲裁请求。”现原告甲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诉讼。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的帮助下,我方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甲公司限期支付陈某补偿金。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甲公司拖欠陈某工资事实清楚、金额明确,双方对此并无异议。陈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甲公司提出离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甲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现原、被告双方对于补偿金数额62000元并无异议,本院依法进行裁判。就原告主张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理由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就仲裁结果中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诉讼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甲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2000元;

二、原告甲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陈某2021年1月至7月工资差额42000元;

三、原告甲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陈某2023年12月和2024年1月工资24800元;

四、原告甲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陈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3940元;

五、原告甲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陈某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6月31日差旅费报销款33569.54元;

六、驳回原告甲公司之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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