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点击确认、勾选同意的方式向借款人提示说明的,等于未提示说明

李贺说 2024-07-07 17:03:50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可视为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某消费金融公司与某借款人人格权纠纷一案,《客户知情确认书》是某消费金融公司用以证明其已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唯一证据,但该确认书却明显存在可视为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类似情形,具体表现如下。 1、确认书开篇即提:“请您阅读并接受本确认书所有条款,您的点击确认、勾选同意或其他 类似方式确认同意行为即视为您已阅读并接受本确认书的所有条款。” 2、确认书再次表明:“本人在贷款人认可的软件、互联网页面或移动终端客户端上通过点击 确认、勾选同意或其他类似方式确认同意接受本确认书、相关电子合同或 文书的,均视为本人所为的有效签署,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3、确认书三次表明:“本确认书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本人点击确认、勾选同意或其他类似方式确认同意后生效,至本人在贷款人的全部业务关系终止之 日止。” 有一种说法:事不过三。还有一种说法:重要的话讲三遍。确认书一而再、再而三强调“点击确认、勾选同意”,充分证明本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某消费金融公司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进而证明某消费金融公司未向借款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须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形式的《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其中有关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息费的支付,均系与借款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但某消费金融公司并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导致借款人对《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里有关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息费给付的条款不知情,借款人现主张该等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故,某消费金融公司仅能向借款人主张返还本金,不得主张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息费;已收回的资金无论作何备注,以何科目记账,均应直接冲抵本金;超额收款的,还应将超出本金金额的资金予以返还。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咨询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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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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