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义】
劳动者于2018年11月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2018年12月1日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退休、退职当月的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参照该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2018年11月3日至30日的工资。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21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管理岗位工作。2018年9月6日,李某向某公司提交退休申请,表示2018年11月2日其将年满55周岁已符合国家退休年龄,申请退休。2018年9月12日,某公司开始为李某办理退休手续。
2018年11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某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向李某颁发《退休证》,其中载明退休时间为2018年11月。自2018年12月1日起李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均认可李某退休前的月工资标准为12 970元,某公司2018年11月发放的税前5963.22元是10月21日至11月2日期间的工资,当月工资已按正常缴费标准为李某代缴了养老、失业及医疗保险。
李某认为某公司未足额支付2018年11月份的工资,因为根据相应的政策,其退休当月应有权享有全额的工资,然而,某公司仅支付其至11月2日的工资,存在工资差额。李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3日至30日工资15 877元。2019年1月14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59号裁决书,裁决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2018年11月3日至2018年11月30日工资7006.78元。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
【裁判请求】
改判无需支付李某2018年11月3日至30日工资7006.78元。

【裁判结果】
驳回某公司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于2018年11月2日年满55岁,其《退休证》载明李某的退休时间为2018年11月。自2018年12月1日起,李某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并参照相关规定,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2018年11月3日至2018年11月30日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某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李某2018年11月3日至2018年11月30日工资7006.78元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670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请用人单位注意,如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其劳动合同终止的日期应为劳动者生日当天。建议用人单位提前发出《退休手续办理通知书》,明确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所需文件。尤其全民所有制单位原则上应支付劳动者退休当月整月的工资,这一做法不仅体现了用人单位的人文关怀,也有政策依据。
提请劳动者注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如因个人原因导致退休程序未能及时办理,可能导致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由个人承担。国有单位劳动者应清楚知晓自己的权益,即在退休当月的生日当天终止劳动合同,但部分法院认为仍有权享有全月工资的权利。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