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童离家400米乘坐校车失踪,4年后宣告死亡,学校是否担责

职场如菜场 2023-01-24 07:22:09
案例

张小三是张三、小丽的儿子,失踪时年仅13岁,就读于某小学六年级。

张小三就读期间每天乘坐该小学的校车上下学。该小学向张三、小丽收取校车接送费。

事发前,张三、小丽在某村种菜,在张三、小丽家附近400米远有一处篮球场。校车每天早上6:40左右到该篮球场旁停靠,张小三均自行前往乘坐校车。

一天早上6点左右,张小三正常一人离开家中前往乘坐校车。

但当天早上,校车司机及跟车老师未在篮球场接到张小三,二人未向张小三的班主任或张三、小丽通知该情况。

直到当天下午,张小三的班主任发现张小三未到学校,也未请假,遂于15时左右通知张三、小丽。

张三、小丽知晓后,立即到周围寻找张小三,但并未找到,遂报警。

警方于次日向驾驶员及跟车老师了解情况,二人均称当日在接车点未看到张小三,当时在接车点有另一名同学李小四候车,李小四也陈述未看到张小三候车。跟车老师同时承认,在跟车过程中,未按照规定清点人数,也未通知张小三家长和班主任。

此后,张三、小丽再未找到张小三。

8年后,张三、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张小三死亡。后,法院依法宣告张小三死亡。

张小三被宣告死亡后,张三、小丽将某小学起诉到法院,要求某小学赔偿张小三死亡所导致的各项损失1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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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有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宣告该人死亡的一种制度。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该人在法律上相当于已经死亡。

对于宣告死亡的条件,《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为: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对于死亡的日期,《民法总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为:”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本案中,张小三的死亡日期应为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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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小三已经被宣告死亡,其宣告死亡的原因为前往乘坐校车过程中失踪。因此,其死亡应与前往乘坐校车有关。

要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确定学校对张小三失踪是否存在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关键在于确定学校是否尽到了其职责范围内的义务。

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学生的监护人也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校配备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等义务。

本案中,学校虽然配备了跟车老师,但并未对学生人数进行清点,及时发现张小三未乘坐校车,也未及时通知张三、小丽。导致张小三失踪近9个小时才被发现,使张三、小丽错失了可能找回张小三的时机。因此,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张三、小丽作为张小三的监护人,也有接送张小三坐车的义务。本案中,张小三失踪首先的直接责任人应是张三、小丽,如果其履行了监护职责,将张小三送到校车上,将不会发生意外。因此,本案中,张三、小丽才是张小三被宣告死亡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承担主要过错。

综上,张小三的损失应当由张三、小丽自负大部分,由学校承担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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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

孩子是家长的未来。现代社会,危险无处不在。不论是家长还是学校,都应当小心小心再小心,时刻对孩子可能产生的危险保持警惕。学校受人之托,自然应当做到对孩子安全的保护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自然应当赔偿。但作为父母,不应把希望完全寄托于学校。毕竟,即便是学校承担了赔偿责任,孩子受到的损害却再也无法挽回!

原判决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某小学向张三、小丽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99128.45元;

二、驳回张三、小丽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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