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系朋友关系,平时以兄弟相称。
一天,张三去KTV唱歌,邀请李四和另一个朋友王五一起去。
李四带着赵六等几个朋友一起去了。
唱歌途中,张三拿最后一个槟榔给李四,被赵六抢过去吃掉了,张三因此与赵六发生争吵,赵六遂先行离场。
不久,张三等人也散场,几人在KTV共计喝啤酒4箱。
离开后,张三、李四、王五又找到赵六,把赵六喊出来后,王五打了赵六一个耳光,踢了一脚。张三也要上去殴打赵六,被李四拦住,并将王五也一并劝走。
三人离开后,共同打的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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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中,张三与李四因赵六之事发生争吵,张三责怪李四将其拦住,并说:“你是不是不服气?”李四说:“不服气!”张三说:“不服气就单挑!”李四说:“单挑就单挑!”
三人遂来到一个大桥旁边的一处斜坡草坪上,张三、李四将上衣脱掉,开始互相斗殴。
大约半个小时后,张三一觉踢在李四后脑勺上,李四摔倒,沿斜坡滑到河边。
张三见状就对李四喊:“有本事就到河里打!”李四遂向河里走去。
张三也往河里走去,王五将张三抱住,劝其不要再打了。
张三哭着说:“不打了,我也不想和自己兄弟动手。”
王五松手后,张三走到河边,觉得想冷静下,就穿着衣服在河里游了六七米。
李四站在河水中的陡坡上喊张三,张三看到水没到李四的膝盖,距岸边有半米左右,便游到李四身边,站起来,将右手搭在李四的肩膀上说:“我们都喝多了,洗一下,冷静一下,我送你回去睡觉。”边说边将李四往前面一按,李四倒入水中,将张三也带入水中。
下水后,李四勾住张三的脖子,张三感觉喘不过气,将李四推开。
王五站在河边喊:“李四不会游泳,快救他!”
张三游向李四进行施救,因体力不支放弃救援回到岸边。
此后,张三未进行呼救或报警,待看到李四未长时间未浮起后,与王五捡起李四的衣服逃离现场。
到家后,张三将李四的衣服烧掉,从银行取款逃离当地。
李四尸体被发现后,经法医检验,系生前溺水身亡。
一个月后,张三在外地一出租屋内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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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有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张三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家子在之前的文章里多次写过不作为方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需要符合以下几个调解:1.行为人负有某种需要积极履行的义务;2.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3.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导致被害人死亡。
对行为人负有某种需要积极履行的义务,我在之前的文章已经讲的很清楚了,这些义务来源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上所产生的义务,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三种。如果有兴趣,可以看看文末我的其他文章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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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再讲讲第二个和第三个要件的构成。
第二个要求的是行为人不但进行了救助,还在能力范围内穷尽了所有措施。如果穷尽了措施,被害人仍然死亡,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第三个要求的是行为人的不履行义务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害人虽然死亡,但死亡发生与未救助之间不存因果关系,则行为人也不构成犯罪。比如说,夫妻二人在河边争吵,两人发生拉扯,妻子落水,丈夫未进行救助扬长而去。事后经法医检查,妻子在落水的一刻突发心脏病死亡,落到水里的时候已经死亡。所以丈夫不救助与妻子的死亡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丈夫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张三邀约李四到水里单挑,导致了危险的发生,又将李四按到水里,其先行行为造成了李四的危险,所以张三对李四负有救助义务。
事发后,张三虽然进行了救助,但其在体力不支后,还可以采取呼救、报警等方式对李四进行救助却没有继续采取措施,所以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这里需要说明下,事发时,王五虽然也在现场,但其并没有先行行为,对于李四只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所以虽然王五也没有采取救助措施,却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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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好兄弟不是平时平日里吃饭喝酒时看的,更重要的是关键时候的互相帮助。张三、李四平日里喝酒吃肉时候热火朝天,关键时候为了一颗槟榔起了纠纷,到了李四需要救助的时候,且不说李四是因为张三的行为落水,即便是考虑平日的关系,张三、李四也应该进行救助。但张三却在可以采取救助措施的时候没有采取,导致李四丧生,不但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还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原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由被告人张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四家人经济损失共计20014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四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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