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经常有同事、朋友,甚至不认识的路人,要让你顺他一段。
顺路的事,费不了多少油,还能有个人聊天。
一般人都会同意的。
这种情况,法律上叫做“好意同乘”,意思是开车的好心让人免费搭自己的车。
但是一旦出了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还好说,一旦自己这边也有责任,要是损失来个几十上百万的,这个时候搭车人的损失怎么赔就是个问题了。
两边都觉得冤枉。
开车的觉得,我本来不需要搭你的,好心顺你一段,又没收钱,结果出了事还要给你赔钱。
搭车的觉得,我是没给你掏钱,你顺我确实也是好心,可我坐你车也没说什么风险都要自己承担啊,要知道你可能出事故,我也不坐你车了,再说这交通事故明明你有责任的啊,凭啥不赔?
这种事,每年都不少。
两边扯来扯去,要是没商量成,最后当然只能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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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对这种情况,要法官也犯难。
两边说的都有道理,可法律对这种情况没规定啊。对于交通事故,法律规定的很明确,按照过错来承担责任。开车的有责任,当然应该按照自己的责任来赔偿。
能够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律规定,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可问题是,搭车的就蹭了车而已,谁规定蹭车也有错了?这也说不过去啊。
所以,要按以前的法律,只能判开车的按照自己的责任比例全额承担责任。
当然,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并不都这么机械的。
虽然,有些判决认为不该减轻开车人的责任,比如(2019)辽101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认为:“赵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的行为,是此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过错,赵某主张的‘好意同乘’行为不是其减轻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故赵志义应对邢荷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但也有更多的判决认为还是要减轻的,比如(2018)川0802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就认为:“吴某在洽谈超市供货业务后返回广元,吴某未支付任何费用,王某驾驶车辆搭乘吴某,主观目的是基于洽谈超市供货关系帮助返回,为此基于该目的而乘坐该车的过程中均为受益人、因此吴某乘坐该车构成好意同乘。因好意同乘要贯彻对有偿受益人的保护高于对无偿受益人的保护的原则以及鼓励相互帮助、好意实惠、友善联谊等行为,根据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应当适当减轻行为人的责任。基于上述理由和法律规定,适当减轻10%的责任。”
不过,第二种判决虽然合情合理,但是却无法可依,在法院判决中出现多少有点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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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是,今年颁布的《民法典》把第二种判法规定了进去,这种判决终于有法可依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条规定首先明确了构成好意同乘的条件。
一、必须是非营运车辆。
这是因为营运性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免费搭乘乘客,双方之间成立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车辆作为承运人,不管有没有收费,都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比如说老年人免费搭乘公交车,虽然老年人是免费无偿的,但是公交公司仍然对老年乘客负有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出了这种事故,不能因为没有收费,就认为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二、必须是无偿搭乘
这里的无偿不仅包括没有收取金钱,还包括没有收取其他等价物。当然,如果是情谊性的支付饮料、零食等,仍然不能认为属于有偿。比如,同事经常顺车,不好意思,带一些土特产等给开车人,这种行为是一种情谊行为,并非坐车的等价物,所以仍然应当认为是无偿搭乘。
三、必须是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之所以规定这一部分,是因为只有好意施惠方需要承担责任时,才涉及到减轻责任,而且需要减轻责任,仅仅是好意施惠方这一方需要承担的责任,而不包括对方车辆需要承担的责任。所以这里的一方的责任包括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全部责任,而不能简单的认为是一方的全部责任。
四、司机必须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这是因为司机虽然是免费搭乘别人,但是也要做到最起码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说明司机又尽到最起码的义务,所以应当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该再减轻司机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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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了上述四个条件,好意同乘的司机对于乘车人的损失就不需要全部赔偿了,可以在自己需要承担的事故责任基础上减轻部分赔偿责任。
最后我们还是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虽然已经颁布了,但是实施要到2021年1月1日,在这之前这条规定是没有生效的。,不排除个别法院仍然按照不减轻好心司机责任的方式来处理好意同乘案件,这种方式也是不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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