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是一名已婚人员,与小丽是情人关系。
两个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一年时间内,张三陆续向小丽借款17万元,用于还债、赌博、个人生活等。
后来,张三向小丽还了4万元,剩余13万元,张三给小丽打了张借条,为了保证还款,还以自己在外欠款为由,让自己的妻子小红在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字。
后来,张三与小丽发展到同居。
有一天,因为担心小丽将来拿着借条找自己和小红索要,张三趁小丽外出买菜之机,从小丽放在衣柜里的一个手提包里把借条偷走,撕毁后扔进马桶冲走。
三天后,小丽发现借条丢失,遂报警。
半个月后,小丽为向张三追讨欠款,带人限制了张三的人身自由,张三报警。
警方将张三带到公安机关后,在向张三询问被限制自由一事时,张三自动供述了自己偷走借条一事,遂被警方抓获。
事发后,张三的儿子张小三向小丽偿还了借款30000元,取得了小丽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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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变,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一、张三是否构成盗窃罪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要构成盗窃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本案中,张三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张三盗窃的对象是借条,这种行为属不属于数额较大,具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借条的价值不在于其纸张本身,而在于其是一种债权凭证,其价值对于小丽来说,是一种可以向张三及其妻子索要借款的凭证。
这笔债权价值13万元,当然属于价值较大。
而张三盗窃欠条的目的是讨债,是为了让小丽无法向其索要借款,目的是将小丽的借款据为己有,当然也符合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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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张三取得小丽的谅解,张三是否还构成犯罪
本案中的盗窃发生于张三与小丽非法同居期间,而且事后取得了小丽的谅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如果认定张三是小丽的家庭成员,那么张三盗窃小丽的财物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家子认为,这里的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应当是一种合法的关系,非法同居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张三不属于小丽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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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从整个事情的经过来看,张三的妻子在不知道张三为何欠款的情况下,就在张三书写的借条上签了字,自愿提供担保,对张三可以说是情真意切。张三的儿子张小三在事情出来之后,毅然替张三偿还了3万元,可以说是非常孝顺了。张三有一个妻贤子孝的美满家庭,却仍然出轨,真是人心不足了。而小丽作为张三的情人,能够给张三出借十几万元,也算是可以了。张三却偷了借条想赖账,真实人品恶劣到了极致。最终身陷囹圄,可以说是咎由自取。
原判决
被告人张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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