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云南晋宁县。男子到派出所报警称工友陈某发来疑似被绑架信息,电话一直打不通。经查民警在一家酒店找到陈某,他正准备外出。陈某称信息是他发出的,只是和工友们开个玩笑,借机测试他们对自己的关心程度。最终,男子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
最近看到这个新闻,真是让人啼笑皆非。
不过笑过之后,我们不免有个疑问,陈某真是开玩笑吗?到底是开玩笑还是真想拿钱?如果工友真把钱打过去的话,他会说出真相吗?你猜猜。
当然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警方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只能认定他说的是属实,不构成犯罪。
但如果他承认是真想非法获取钱财的话,就会带来一个有趣的法律问题,陈某“绑架”自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的话,构成什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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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看是否构成绑架罪。由于陈某对外宣称的是自己被绑架,所以我们首先要对照的就是绑架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绑架罪规定在刑法的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是因为绑架罪相比较财产来说,更多侵犯的公民人身权利,而自己的人身权利是不能自己侵犯的,所以绑架罪的对象只能是他人,不能是自己。这个案子里,由于陈某绑架的是自己,所以不能构成绑架罪。
那么,陈某是否构成诈骗罪。陈某没有被绑架,却虚构了自己被绑架的事实,并以此为由索要钱财,所以也可能构成诈骗罪。
但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根本是骗取,骗取必须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地对财产做出处分。
但是陈某“绑架”自己,要求工友交付钱财,如果工友交付钱财,其内心肯定不是自愿,而是担心陈某被伤害。所以陈某“绑架”自己的行为无法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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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难道陈某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了吗?
当然不是。
陈某宣称自己被绑架,利用工友担心自己安危的恐惧心理索要钱财,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恐吓、威胁或要挟的内容,可以是被害人本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名誉等,也可以是被害人关心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财产等。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分子,也可能会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比如说谎称绑架了被害人的女儿,但实质上并没有,再比如说谎称自己患有严重传染病,如被害人不交付钱财就要传染给被害人。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被害人是基于恐惧交付的钱财,还是自愿地交付钱财。
具体到这个案子里,陈某的目的肯定是让工友基于对自己安全被侵犯的恐惧交付钱财,所以男子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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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现在陈某由于口供问题,只能是行政拘留,而无法认定犯罪。
但无论他真实目的是什么,周边的工友都可以对他敬而远之了,因为要么他关心的是你的肉体,要么关心的是你的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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