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人先告状,法院为啥不判恶人赔钱?不是不管,是真管不了啊!

职场如菜场 2023-01-15 10:43:03

最近写了一篇文章,《 》,讲一条牛头梗犬脱离看管,连伤两人咬死一条小狗,被路人见义勇为打死。狗主人知道后,把这个路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8000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当然没有支持狗主人的诉讼请求,但是有很多读者。对这个结果很不满意,认为法院不但应当判决驳回窦主任的诉讼请求,还应当对狗主人判刑,再判主人赔偿伤者的损失。

这种对不文明养狗人的愤怒当然是正常的,这种要求当然也可以理解。

其实,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人有这样的疑惑,为啥欠钱不还我打他法院判我赔钱,他欠我钱法院不管?

不是不管,是真管不了啊。

这个文章下面最高赞的两个评论

一、传统司法体制附属于行政权带来的行政司法混同

在古代很长一段时间,我们的公安局长、法官其实都是由行政长官兼任的。比如说,一个县的县令同时也是这个县的法院院长—— 当然这只是一种比喻,准确来说应该是县令也有调查、审理本县案件的职责和权限。地方长官审理案件时,既要负责侦查案件的真相,在调查完之后又要作出判决。

由于司法权附属于行政权,所以在案件的处理时,地方长官不可避免的超出了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处理一些当事人请求之外的事宜。

比如说,南宋时期,包括朱熹、胡石壁等“名公”为官时的判词与公文汇编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案子,父母双亡的孤幼李文孜被其亲叔父霸占了财产赶出家门,官府不仅判决李文孜的叔父返还财产,还判决将孤幼李文孜送到“府学”(相当于官办学堂)读书,并令府学选择一位品行端正性格厚道老成的学校管理人员作为他的监护人,负责他的日常照顾以及教育等事宜。这种判决当然有很浓的人情味儿在内,但恐怕在现代司法制度中,法院是绝对无法做到的,因为很明显,送入官办学堂这种事儿,属于民政部门的职责范围,法院是没有权力直接决定的。

包拯这个开封府尹把开封公安局局长和法院院长都兼了

二、现代司法权被动性的原则

其实,李文孜这个案子,现代司法制度中法院无法把李文孜送入官办学堂,除了这件事不属于法院的职责范围以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李文孜并没有把进入官办学堂作为自己的一个诉讼请求。

而现代司法权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被动性。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他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般都要积极主动地去处理,否则就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

但对于司法权而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则具有鲜明的被动性特征。

这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一个重要区别。

100多年前,法国学者托克威尔通过观察美国司法制度,曾经这样总结司法权的被动性:“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

用咱们老百姓的话来说,司法权的被动性就是“不告不理”,或者说“民不举,官不究。”

实践中,司法权的被动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就是在案件的来源上,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如果没有原告起诉,法院不能主动去处理案件。对于刑事案件如果没有检察院的公诉,法院也不能主动去审判。

第二,在具体案件的裁判范围上,法院也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去处理案件,比如说,原告的房子被他人占有,只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房屋,没有要求赔偿房租损失,法院在裁判时就只能判决被告返还房屋,不能同时判决被告赔偿房租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审法院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判决,都会被上级法院认为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法院只能被动地接受当事人立案,不能主动揽案

三、司法权被动性背后的原因

那么为什么现代司法权必须保持被动性呢?探究其背后的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方面:

(一)裁判机关中立性的要求

作为裁判机关,中立性是最基本的要求。所谓中立性就是裁判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保持中立,既不偏向原告,也不偏向被告。

而一旦司法机关自己主动去寻找案件办理,或者在办理案件时主动去帮助原告主张损失,那么就必然表现出了倾向性,不再保持中立,那么,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就很难保持公正立场了。

法院作为裁判机关,角色类似于足球运动中的裁判,你能想象在足球比赛中的裁判,在正规比赛中,一边裁判一边指导其中一方如何踢球吗?他的裁判结果你还能相信吗?

裁判能兼教练吗?

(二)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要求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益具有处分权。这种权利的处分当然包括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对那哪部分权利提起诉讼。

如果法院主动去处理纠纷,就损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当然,这个原因只是民事诉讼背后的原因。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被动性背后的原因是公检法相互监督的需要。

没有原告法院能判案吗?

(三)对司法权的一个限制

这个原因可能很少有学者会提,但家子认为这也是司法权被动性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实司法权在处理范围是很广泛的,所有的民事活动,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合理等,都是可以被司法机关裁判的。

如果司法权一旦放弃被动性,那么司法机关。的权力无疑将会无限扩大,成为超越行政权的另外一个超级权力机关。

比如说他将可以对所有的行政机关的工作指手画脚,再比如说他可以裁判为名,干涉任何一个个人的正常生活。

这将是非常可怕的。

古代的刺史就是通过这样的途径,从一个监察机构成长为地方大员的。

而这也是现代国家制度所不允许的。当然任何一个权力机关都不允许出现这样一个超级庞然大物。

刺史在东汉只是个监察机关,到了东汉成为中央之下的一级官员

最后,我们再回到刚开始的那个案件,法院为什么没有判决狗主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呢?又为什么没有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呢?

答案很简单。

因为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呀,因为公安机关没有对狗主人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没有提起公诉呀(这当然没有考虑狗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当然家子认为狗主人可能还没有构成犯罪)。

其他的事情一样的,你的权利被损害了,但你不起诉,法院想管也管不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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