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鱼塘抽水,偷接他人电表箱被电死,电力公司和电箱主人能赔吗

职场如菜场 2023-01-15 12:03:04
案例

张三与张四是兄弟俩,张三在村外承包了一片鱼塘,张四是电工。

一天,张三准备抽水抓鱼,遂找来张四,让张四为其从给通信公司基站供电的电能表箱里接了根电线出来,供张三接电抽水。

几个小时后,家人发现张三倒在自家鱼塘边,触电身亡。

7天后,供电公司和通信公司在街道办的协调下,各支付张三家人困难补助款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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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家人遂将通信公司和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认为通信公司和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维护管理人和使用人,存在安装的电能表箱高度未达到安装标准,漏电保护器缺失,用铜线代替保险丝等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未尽管理之责(张贴警示标志)的行为,与张三触电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导致张三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要求赔偿99万余元。

供电公司认为根据约定,自己不是电能表箱的产权人,故与自己无关。

通信公司承认自己是电能表箱的产权人,但认为张三是盗窃电能,自己不负安全保障义务,而且电能表箱中安装了漏电保护器,只是张三在接电时从电表下方安装,导致漏电保护器无法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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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有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

本案适用何种归责方式

《侵权责任法》中,高度危险作业和一般侵权案件适用是归责方式不同。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高度危险作业中,只要有他人因作业受到伤害,除非受害人故意,否则不论作业人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受害人自身有过错,也只能减轻作业人的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对于对于受害者来说,只要证明自己的损害与高度危险作业有因果关系就可以了,而不需要证明作业人有过错。

这种归责方式,是由于高度危险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要求作业人必须尽一切方式来防止损害的发生,才能尽量避免造成他人损害。

而一般侵权案件,则只要具备以下条件时,1.行为人存在过错;2.受害人有损害后果;3.损害后果与行为人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高度危险作业相比,多了行为人过错方面的要求。

而本案中,张三虽然是因为触电身亡,但是因为低压电导致受害,而非高压电(交流电1000伏以上)受害,所以应当适用一般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进行处理。即只有两被告存在过错,且过错与张三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时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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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与通信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如前所述,两公司要承担责任,首先需要存在过错,且过错与张三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说供电公司,由于供电公司只是提供了电力,张三私接的电能表箱属于通信公司管理,与供电公司无关。而供电本身不存在过错,所以供电公司也不可能承担责任 。

对于通信公司而言,虽然张三是因为从其管理的电能表箱接电后触电身亡。但是,其是在自己所接电线一侧触电的,因何触电,原因不明。而电能表箱中也安装有漏电保护器,只是因为张三私自接电,使漏电保护器失去作用。而通信公司是否张贴了警示标志,电能表箱安装高度是否符合高度与张三的死亡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便存在这种过错,这种过错是否能够直接导致张三的损害?显然不可能。只有张三偷接电时才会造成损害。而通信公司将电能表箱升高、张贴警示牌是否能够阻止张三偷接电?通信公司有没有义务防止被偷电?这之间显然没有逻辑关系。通信公司当然不应该对他人盗窃电能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综上,通信公司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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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析系家子基于案例作出,与原判决无关)

家子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对于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当然要区别处理,不能苛求被害人对违法行为人保障安全。

原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三家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90元,由原告张三家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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