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小丽是一对老年夫妻,两人都是77岁。
小红与李小四是母子俩,小红养有一条重约90斤,高约70CM的拉布拉多犬。
四人同住一个小区。
一日,张三、小丽在小区内小公园的一条小道里散步。
小红、李小四也在该小公园内遛狗,李小四用一条1.5m长的牵引绳牵着狗在前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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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迎面行走时,狗看到张三、小丽后奔跑过去。
张三看到狗从小道上跑过来,知道小丽怕狗,大声喊:“不要过来!”
当狗跑到小丽跟前约1m处时,被李小四拉住。
此时,张三尚在小丽身后4米左右。
小丽看到狗后,惊惶后退,不慎被背后的石凳绊倒摔伤。
事后,小丽住院治疗21天,诊断为股骨颈骨折、股骨大结节骨折等,共计花费医疗费16954.45元,并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九级两个伤残。
小丽向小红、李小四索要赔偿未果,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11万余元。
小红在法庭上说,小丽是自己摔倒的,又不是狗咬的,自己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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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已公开真实案件改编,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有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也是侵权案件的一种。
对于这类案件,《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涉案犬只为小红饲养,故如果造成了损害,应当由小红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是,小丽的受伤是否与狗有关。
从案件过程中来看,小丽虽然是被石凳绊倒。但其作为一名老年人,害怕狗并无过错。而事发当时,狗快速跑到小丽跟前。小丽因此受到惊吓后退被绊倒。整个过程的因果关系很清楚,小丽受伤的起因是被狗惊吓后退导致。
故小红应当对小丽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小丽作为成年人,在遇到狗时,狗已被李小四牵住,但仍然未能正确处理,后退时未注意安全,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自负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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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很多爱狗人士经常说:“没事,我们家狗不咬人”。遛狗时不栓狗绳,或者虽然栓了狗绳,但却仍由犬只奔跑,靠拢他人。完全不考虑有些人不但不喜欢狗,甚至害怕狗。这种行为给他人造成了困扰,也是养狗人与邻居之间经常发生争执的原因。要知道,养狗人养狗只是满足自己的爱好,他人并无义务也要爱狗。因此,养狗人士应当尽量采取各种措施,降低因养狗给他人带来的不便。
原判决结果
一、限小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丽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后续医药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4098.36元;
二、驳回小丽对李小四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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