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羊角水堡保护规划的批复文物保函〔2016〕1790号
江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的请示》(赣文物局字〔2016〕1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羊角水堡保护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现状评估
补充羊角水堡现状排水设施评估结论。
(二)关于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
应根据文物分布情况和保护管理需要,结合地形地貌特征,科学调整保护区划及其具体边界。同时,细化建设控制地带分类,建议将湘江南岸禁建区划为一类建设控制地带,湘江北侧区域调整为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原二类建设控制地带调整为三类建设控制地带。应进一步完善保护区划管理规定,明确各类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规模、体量和外观等控制指标,增强可操作性。
(三)关于规划措施
应根据现状评估结论,细化保护措施,补充非文物建筑改造和拆除对象清单。
(四) 关于环境整治和专项规划
1.根据文物保护和展示利用需要,完善专项规划内容。不同意新建游客服务中心,建议改造堡内大型祠堂或空置房屋,统筹考虑村内设施改造利用问题;北城门等已消失的地上文物建筑应以标识展示为主,不得复建;明确大型活动组织中,人员疏散方向和应急避难所。
2.完善电线落地措施,避免基础设施改造过程中影响文物本体安全。
3.补充社会居民调控规划。
(五)进一步校核与规范文本与图纸。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的要求,将已经我局备案的羊角水堡保护规划报请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立项报告或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羊角水堡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环境整治等可能涉及的问题,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