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燕园保护规划的意见办保函〔2016〕1133号
江苏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燕园保护规划〉的请示》(苏文物保〔2016〕2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规划前期研究和现状评估不足,保护对象认定不清,规划措施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局暂不同意燕园保护规划。
二、所报规划应做以下必要修改和完善:
(一)关于文物认定和评估
1.应深化价值评估内容,加强现状勘察和历史研究,明确燕园的历史沿革、空间布局、道路体系、园林要素和文物建筑保存情况等,在此基础上科学确定保护对象和文物构成清单。特色植被、水池、道路铺装等可纳入保护对象;同时,区分文物建筑与非文物建筑,进一步论证复建和重建建筑纳入保护对象的必要性和依据。
2.进一步完善现状评估,科学调整周边非文物建筑的评级标准,重点评估非文物建筑的环境协调性;补充展示利用现状、基础设施情况、用地性质和保护区划执行情况等方面评估内容,为合理研提规划措施提供依据。
(二)关于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
应根据文物分布情况和保护管理需要,科学调整保护区划,补充说明保护范围向西北和东南方向扩展的必要性和依据。同时,进一步梳理、细化保护区划管理规定,明确具体管理控制要求;建设控制地带以外区域的管理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建议删除。
(三)关于保护措施
应针对现状评估结论,进一步梳理保护措施内容,明确保护工程的类别、内容和要求,合并保护措施和保护工程章节。
(四)关于环境整治和专项规划
1.梳理环境整治内容,注意区分环境整治措施与保护区划管理规定,日常监测应纳入管理规划统筹考虑。
2.应针对现状评估结论,研提相应的专项规划措施,增强专项规划与专项评估的对应性。进一步调整防灾规划内容,说明地震灾害防治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明确“咨询规划”的编制目的和依据,相关内容建议纳入保护措施和管理规划。
(五)应加强所报规划与《常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常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3-2020)、《常熟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与周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保护管理规定之间的衔接。
(六)应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进一步规范文本和图纸,文本用语应严谨、准确;补充保护措施图、基础设施图、管理规划图等专项图纸;增加必要的图例说明,规范图文表达。同时,增强文本与图纸的对应性,避免前后矛盾;引用法规文件应注意时效性。
三、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燕园文物保护规划进行全面、认真的修改完善,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