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广西灵山10岁女童杨晓燕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某强奸后死亡。今年5月7日,红星新闻从杨晓燕家属处了解到,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父亲规劝陪同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属自首,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对杨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
家子注意到,这个案子中,二审改判的一个关键点是杨某的自首情节。作为一个法律人,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不便发表意见,但考虑到许多网友对自首的不理解,在这里有必要给大家做一点普法工作。
被害人杨晓燕失踪后,家人发布寻人启事所用照片
一、为什么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于这一点,应该争议不大。
对于自首从轻、减轻处罚主要有两大方面的利益衡量。
第一是经济层面,主要是自首可以给国家节省大量的侦破成本和抓捕成本;第二层是社会层面,自首是犯罪分子悔罪的一种形式,刑法是教育防止犯罪为主,惩罚为辅,既然犯罪分子悔罪了,当然要给他一定的补救机会。而且犯罪分子自首,表明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低,从轻处罚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总之,用比较官方的话说,自首从轻减轻处罚,是我国刑法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
2019年,海南打击电信诈骗时,排队自首的犯罪嫌疑人
二、什么情况下构成自首要构成自首,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需要自动投案,二是到案后如实供述。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最近的一个比较有名的例子,北京某纪检干部酒驾撞死人后,第二天主动投案,但对自己撞人没有承认,一审认定自首成立,二审认为“余某在事故发生时对于撞人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其未如实供述这一关键事实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需要说明的是,一些特殊情况下,犯罪分子虽然没有主动投案,但法律上仍然认定为自首,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比如说,张三因为盗窃被抓了,在审讯过程中,张三主动承认自己还抢劫过。那对于抢劫部分,就构成了自首。
2.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这种情况主要是为了鼓励亲友规劝犯罪嫌疑人投案,也是为了亲友的心理压力。
拍摄报警视频后等待抓捕也能构成自动投案
3.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比如说张三正在去派出所投案过程中,刚好派出所的人接到报警,去抓张三,撞了个正着,张三没有反抗就跟着警察走了,那也属于自动投案。
4.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的,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比如说张三在火车站流窜,公安民警觉得这小子有点可疑,让他拿出身份证检查。结果张三胆小,马上就招了自己曾经杀过人。那张三就属于自动投案。
5.打电话报警后,留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抓捕的,也属于自动投案。
2019年,海南打击电信诈骗时排队自首的犯罪嫌疑人
三、自首一定会从轻、减轻处罚吗答案是,一般情况下都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而非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也就是说,法官还需要综合全部案情决定是否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特殊情况下,还可以不从轻、减轻处罚。
最近比较有名的一个虽然自首,但没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案子就是张扣扣案。
张扣扣案中,张扣扣为报复杀死王正军及王的父兄共三人,虽然之后自首,但最终法院认为张扣扣:“精心策划犯罪,选择除夕之日当众蒙面持刀行凶,致三名被害人死亡,且有追杀王校军和二次加害王正军的情节,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张扣扣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因此,对于自首是不是会从轻、减轻,最终决定权还是在法院手中。
张扣扣案庭审现场
家子说家子还注意到,这个案子中,杨某自动投案,还是在其父亲的规劝下。不知道这对量刑有没有起到一定的作用。毕竟,如果杨某最终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不知道对劝他自首的父亲是什么感受。但无论如何,自首应当鼓励,犯罪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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