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孙慧玲律师:承揽合同纠纷类案的裁判思路及审查要点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0-12 13:26:24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常见和普遍存在的合同,司法实践中,承揽合同类纠纷案件在法院受理的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重。由于此类纠纷所涉事实较繁杂,法律适用存在随意性,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容易产生适法不统一现象。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孙慧玲律师依托法律规则及司法考量,对承揽合同纠纷类案的裁判思路及审查要点进行了提炼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承揽合同纠纷概述

承揽合同纠纷,是指承揽人在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不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其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系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完成工作后转移所有权于定作人,较容易与买卖合同混淆。二者区别关键在于:

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加工、修理、定作等特定的行为;买卖合同则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交付一定的物的行为。

三、承揽合同类纠纷案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问题

《民法典》第783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拒绝交付”并不是承揽人不再履行交付义务,而是暂时停止交付,待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后,再履行交付义务。

承揽合同留置权的具体处理应适用《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九章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承揽合同中留置权的行使对象只能是完成的工作成果,不包括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模具等物。

2、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解除权认定的随意化

承揽类合同纠纷案件中,认定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案件约占90%,认定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承揽合同的案件仅占3%左右。

究其原因,一方面系当事人主张依照法定解除权解除承揽合同的案件数量较多;另一方面系法官未固定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请求权基础,即便当事人提出的是任意解除权,也以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为由判定合同解除,甚至以行使任意解除权一方系违约方而驳回其要求解除承揽合同的诉讼请求。

0 阅读:2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简介: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官方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