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用户在某网站充值,准备进行证券投资,但在按客服指示充值到某公司名下账户后,其网站上的投资款账户却迟迟没有收到钱。为了追回这笔充值款,该用户按“不当得利”纠纷的案由,起诉了收款账户的所属公司,并将该公司的唯一股东、监事也列为共同被告。案件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公司唯一股东返还充值款及支付利息。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C某在某不知名称的网站上注册账号,准备做证券投资。
2023年4月22日,C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0万元分三笔充值至该网站客服人员指定的银行账户——M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C某充值后,发现其账户上没有收到上述投资款项。
另查,M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注:股东为一个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其唯一的股东为自然人X某,其监事为自然人Y某。
最终,C某按“不当得利纠纷”,将M公司、X某、Y某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连带偿还30万元并支付利息。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原告:C某
被告一:M公司
被告二:X某
被告三:Y某
原告C某的一审诉求:
1.被告一偿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30万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4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一项请求中3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庭审情况:
被告一(M公司)、被告三(Y某):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
被告二(X某):未到庭,但提交了答辩状,答辩意见如下:
1.不认可原告对其提出赔偿30万元的请求;
2.原告在没有与被告二当面签订合同和协议情况下转账大额款项;
3.原告没有用电话、视频确认的情况下转账;
4.被告二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资金,被告二与原告(没有)任何人际交往,故不会承担原告的任何资金损失。
一审判决:
一、被告M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偿还不当得利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9月19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笔者注:2023年9月19日是法院向三被告送达应诉材料的时间,也即,越早起诉,利息可越早计算)
二、被告X某对被告M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注:X某作为M公司的唯一的股东,被认定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即,起诉公司时,可以考虑同时起诉其股东,多一个被告)
三、驳回原告C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笔者注:Y某作为M公司的监事,没有被认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所以,除有特殊理由或考虑,一般没必要起诉监事。)
一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不当得利有以下四个要件,即: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其根据某投资网站客服人员的指示将涉案款项转账支付至被告一名下的银行账户,其与被告一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一收取涉案款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予返还。被告二对此不予认可,并辩称原告在没有与其签订合同,也没有确认的情况下转账,其本人并未收到原告的任何资金,不同意承担原告的损失。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一、被告二未到庭抗辩或者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采纳。被告二的抗辩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不当得利及利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一获得涉案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原告依法有权要求其返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一向其偿还不当得利款项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从本院向被告一送达应诉材料之日起算,即2023年9月19日。
关于被告二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一系一人有限公司,被告二系该公司唯一股东,被告二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二对被告一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三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三系被告一的监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三对被告一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三、简要分析
1.构成“不当得利”的4个要件,以及向网站充值不成功的情形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以本文案例为例,裁判机关对于“不当得利”的认定,总结了四个要件,具体为:
(1)一方获有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获利没有合法根据
本文案例中,用户向证券投资网站指定账户转账,最终网站没有充值到账,而实际收款账户人又不同意返还款项的,按“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分析,假设当事人要求实际收款人还钱,是可以按“不当得利”起诉的。
(1)一方获有利益——实际收款账户收到了钱;
(2)他方受到损失——我方损失了充值金额(投资款);
(3)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方收到了钱,与我方损失了充值金额,存在因果关系;
(4)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对方收到了钱,但没有任何合法依据,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其他约定依据
2.关于利息,以及利息的起算时间点
参考本文案例,在按“不当得利”诉求对方还钱时,还可以增加诉求对方支付“利息”。
但从本文案例来看,法院对于“利息起算时间点”,是以“法院向对方送达应诉材料”的时间为准。
因此,从权利人角度,在诉求不当得利时,可以考虑多诉求一项利息,同时最好是尽早起诉。
3.关于股东的连带责任
假设“不当得利”的还款义务人为“公司”,且该公司只有1个股东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权利人还可同时诉求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对“还款、付息”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本文案例援引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在2024年7月1日后,相应法规已被更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
其中的“2023修订”,是指“较大幅度的法条修改”,而“2018修正”则是指较小幅度的法条修改。
参考案例: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0305民初20337号
注:本文案例及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感谢您的阅读,您的收藏、关注、点赞是我们继续写作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