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怜阳黄维升 2024-07-08 20:50:52

1.作为申请人的一方,开庭时千万不要“踩点”到,避免迟到或缺席。

申请人一方开庭迟到较为严重,甚至是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的,会被按“撤回申请”处理,重新申请时会被仲裁委不予受理。

此时,申请人继续起诉至法院的,大部分法院都会以“案件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理由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予以驳回。业内因此有这样一种说法,“迟到就是死刑”。

但,也有少数判例显示,部分法院会审查劳动者错过仲裁庭审的原因,如果是因为“突发疾病”等正当合理原因错过庭审的,在劳动者确无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况下,依然会支持劳动者的诉求(注:但更多的案例是,法官认为劳动者错过庭审的理由不合理,然后以案件没有经过“仲裁前置”审理等理由驳回了……)。

因此,如果住的地方比较远,或者在另一个城市工作,最好是提前一天抵达仲裁委附近住下来。

如果是乘坐飞机过来参加庭审,也要考虑到飞机是否会以为天气原因备降到其他城市(如,从外地乘坐飞机来深圳开庭,结果深圳突降大暴雨,飞机在厦门等城市备降,而从这些城市转乘动车过来,也要好几个小时。虽然委托了律师到庭,但证据原件恰好又在当事人手上……等等,还是很危险)、以及是否会出现“航班延误、航班取消”等特殊情形,宁可乘坐“准点率”更高一些的火车等交通工具,提前一天到达仲裁委附近。

2.证据是“电子证据”的,在纠纷发生前,应采取合理的“证据固化”措施。

(注意:是“纠纷发生前”,不是“申请仲裁前”,也即,要在对方关闭你的登陆权限之前,对相关电子证据完成取证、固化程序。)

比如,钉钉记录、企业微信记录、企业OA记录、企业邮箱……这类电子证据,在纠纷发生前,如果没有采取“固化、公证措施”的,一旦庭审中无法登陆,导致无法出示“原始载体”的,在对方不认可真实性的情况下,相关电子证据可能不被仲裁委采纳。

最权威,也最方便展示电子证据的证据固化措施,是携带手机、电脑等前往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据保全。由于公证员比较严谨,也受过专业训练,会对电子证据的双方身份、时间、地点……等信息进行较为全面的截图、录屏,然后打印,并按容易理解的顺序进行排列、整理,加盖公证处公章,并由公证员本人签字予以确认,最后形成一本纸质的公证书。这类材料作为证据提交时,以及在举证质证环节供仲裁庭庭审查阅、核对时,都比较方便、快捷。但缺点是费用较高,根据需要公证的数量,大概需要收取数百元,甚至一两千元。

但是,考虑到一些“几千块,几万块,甚至更高金额”的诉求,可能由于电子证据没有办理证据固化,导致无法得到支持的不利后果及风险,两者相比,还不如花一两千去做一个公证证据保全——这个钱真不该省。

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电子证据固化方法,是用一种第三方电子软件,对手机录屏,然后将录屏视频上传至该软件公司保存。这类固化方法的收费比较低,也有一些判例支持。缺点是,由于进行固化操作的是普通的劳动者,可能不像公证员那么严谨及训练有素。比如,没有对双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录屏,或者没有显示双方沟通的时间,或者遗漏了一些可能影响证据效力、完整性的其他证据,导致证据虽然录屏下来了,但可能出现内容不太完整、取证顺序不太合理等问题,难以说服仲裁庭采纳我方观点。另外,录屏的方式,在作为证据提交时,需要刻录成光盘,且在仲裁庭上举证质证时,也可能要现场播放,而庭审时间往往比较有限,假设一个录屏就要好几分钟,十几分钟,播放时可能需要占用较多时间,会明显降低庭审效率。相比之下,纸质的公证书在查阅起来就快捷太多了。

3.提交的所有材料,自己都应注意保留一份

提交的各类申请书、证据、材料,都应该保留一份备查。

否则,究竟自己交了哪些材料,什么时候交的,所交的材料是怎么写的,具体是什么顺序,证明内容分别是什么,时间长了,可能都记不清了(注:记忆力超强者除外),开庭时可能无法确认自己的具体诉求和提交材料的情况,比较影响庭审审理。

当然,对于当事人没有携带材料,或者没有自己保留一份材料的情况,仲裁庭也会有应对措施,比如:

可以暂停庭审,让书记员帮忙复印一份。

或者,问对方是否有多的一份纸质版,然后把纸质版给你,对方自己看电子版(假设对方带了电脑之类)。

但,这些临时措施都可能会影响庭审效率,也可能给仲裁员留下不好印象,建议还是尽量避免。

4.要注意举证期限,并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提交补充证据等),或者增加、变更诉求

不同城市的仲裁委,甚至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区的仲裁委,对于举证期限的要求可能是不太一样的。

比如,大部分的仲裁委给予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是收到举证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但也有少数仲裁委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前7个工作日内进行举证,甚至允许开庭前3个工作日内进行举证。

如果要补充证据,但补充证据时的提交时间错过了举证期限,此时是否可以收下该证据,权限就完全在仲裁员一方了。假设仲裁员认为,该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比如有当事人的签字,参与…等等),虽然超过了举证期限,也可以收下。反之,假设仲裁员认为该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无特别重要影响,可能会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绝收下,而这些证据对于完整阐明某个事件或理由,可能有一定影响,如未能提交,多少有点不利(注:当然,一审还有一次提交机会,甚至二审也可以提交……)。

另外,如果需要新增某项诉求,也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否则也可能被仲裁员要求另案主张,或者整案撤回,重新一并申请。

5.如果需要申请证人出庭,需要注意了解仲裁委的相关要求

比如,某个仲裁案件开庭前,对方当事人当庭提出,庭审前申请了证人出庭,且证人已经在仲裁委楼下了。

但是,仲裁庭认为,证人出庭需要事先申请并获得批准,该方虽然庭前提交了“证人出庭申请”,但没有一并提交“书面证人证言”,也没有经仲裁庭批准出庭作证,故认为该证人出庭申请不符合要求,不予批准作证。

另外,在获准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证人也是不能旁听庭审的,否则,假设证人全程在旁听席旁听了庭审,然后过来作证,仲裁员发现后,也会不允许其作证。一般仲裁员或书记员会在庭前询问旁听人员的情况,但如果仲裁庭比较大,旁听人员比较多,或者仲裁员及书记员忘记逐一核对旁听人员身份,导致证人在旁听席旁听了案件的庭审,此时该证人将丧失作证的资格,比较麻烦。

6.仲裁阶段的双方发言会被记录下来,并在后续程序中实行“禁止反言”原则,故仲裁阶段的发言需要非常谨慎

假设缺乏庭审经验,为了使某项诉求获得支持,在仲裁阶段乱发言,导致“把话说死了、说得过于绝对了、或者认可了对方的某个证据或说法”,被记录到庭审笔录中了,后续即便委托了非常专业的律师,可能也很难扭转过来了……

7.劳动纠纷具有“地域性较强”的特点

劳动纠纷中,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地方性法规或裁判观点,有些差异还特别大,故在查询判例或法规时,要尽量查询当地的最新判例、法规和裁判观点,而不能相反——查询到的是外地的判例、法规和裁判观点,未核实当地规定,就直接用于当地的仲裁庭审,结果恰好两地主流裁判观点差异较大,致未被当地裁判机关采纳。

8.需要注意仲裁时效的限制

劳动纠纷的大部分诉求实行的是一年仲裁时效,超过一年才提出诉求的,假设对方提出仲裁时效的抗辩,可能会因此不被支持。

部分诉求,比如未休年休假的工资,由于年休假可以跨年安排,故部分地区的裁判机关认为,可以支持3年内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但也有部分地区持不同观点),这些特殊规定也要注意。

9.劳动法领域的很多法规存在“旧法并未被明确废止”,但有关部门又“针对同一问题发布了新的法规”的情况,在这些法规出现冲突时,裁判机关往往会以“新法优于旧法”等理由适用新法,但很多当事人不了解这些法律冲突规则,依然援引旧法提出诉求或主张,导致未能获得支持

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例:《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起实施,最新的版本是《劳动法》(2018年修正)。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最新的版本是《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很多当事人,包括一些HR一看,误以为要援引《劳动法》(2018修正),但实际上裁判机关援引的却是《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或其它法规,因为《劳动法》的很多规定都被《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法规修改了,两者在冲突时,裁判机关是以《劳动合同法》或其它法规为准的。

或者说,《劳动法》的很多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其实已经失效了。比如,《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但是,司法实践中,早就是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将仲裁申请的时间从六十日内放宽到了一年内,且允许一些诉求(比如诉求被拖欠的工资)在职期间内不计算仲裁时效,从离职后才开始计算。

另外,《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赔偿金,也被《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加付赔偿金”,并设置了“行政前置程序”——也即,需要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者才可以据此诉求该应付金额50%-100%的加付赔偿金。

类似的情况还很多,这导致劳动纠纷领域的“实际可用的法规”,查询起来非常复杂。最省事的方法,是从“判例里查询法规”——也即,看一下最新的、当地的判例,了解裁判机关是以哪一部法规的哪一条,支持了同类案件的同类诉求,这样才能了解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所采纳的现行有效的法规究竟是什么。这就导致劳动纠纷的法规查明工作,变成了大量的案例检索工作,时间和工作量要增加很多,但这个时间精力是有必要投入的,不能省的。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感谢您的阅读,您的收藏、关注、点赞是我们继续写作的动力。

0 阅读:0

怜阳黄维升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