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买房付80万定金,对方却迟迟不交房,无奈诉至法院

雪峰说法 2023-09-13 17:37:21

浙江嘉兴,男子拟以160万买房,并向房主支付80万定金,可对方却迟迟不愿交房,男子要求返还定金,房主:定金已经花完,现在给你2条路,要么再加50万,要么80万一分不退!男子将房主诉至法院,索赔120万,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据悉,郭超在寻找理想房子的过程中,经过多番考虑,选中一套139平方的大三居,该房子位于嘉兴繁华地段,不仅交通便利、还附带有学位。

与房主孙强谈妥价格后,郭超按照合同规定,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日,交付了80万元定金,合同上明确约定交房日期。

交房日期逐渐临近,郭超已做好收房准备,但孙强却联系他说,马上就快过年,自己一时无法租到房子,想延迟交房时间,郭超心软答应。

春节过后,郭超再次要求交房,孙强又找到新的理由,他说房子产权马上满2年,若是满2年后再交房,可以节省一笔交易税费,于是双方约定在产权办理满2年之后再交房。

5个月后,约定的交房时间再次到来,但孙强却始终拖延,不肯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最终,郭超实在无法忍受孙强的拖延行为,对他大发脾气。

孙强见郭超发火,这才说出真相,表示房子不是他的,他只是代哥哥持有,现在哥哥不愿卖房,他也没有办法,郭超请求按照合同约定,退还80万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然而,孙强却拒绝支付违约金,他还表示,自己已经将80万元定金用来偿还债务,现在身无分文,活脱脱一副无赖模样。

郭超意识到,孙强是在故意拖延办理过户手续,可他作为买方,追要定金耗费时间和精力很大,而追究责任并不容易,他决定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纠纷问题。

郭超申请保全房屋,法院经初步审理,认定此项请求符合法律、法规,孙强必须给予协助,孙强见房子被保全,顿时有点心慌。

最终,在法院见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一周内还款,但7天时间过去,孙强未能履行承诺,郭超怀疑孙强想以欺诈的方式占有巨额定金,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孙强在法院强制执行的压力下,主动联系郭超,并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要求郭超再转50万元,并办理过户手续;二是由他慢慢还回80万定金,没有违约金。

但这些方案都未能得到郭超认可,他认为孙强纯属无赖,并以孙强不履行调解书为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孙强属于借名买房,房产权利仍归于其哥哥!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借名买房的,房屋的权利义务属于出资人,本案中,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孙强,可实际出资人是其哥哥,孙强的卖房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2.郭超不可善意取得房屋!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三个条件分别是:(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从当前情况看,郭超购买房产时虽是善意相对人,且160万的价格也比较合理,但一直未办理登记,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

3.孙强需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孙强虽说无权处分人,但在他的哥哥未申请撤销钱,双方的买卖合同仍有效,且即便合同无效,解决争议条款也有效,因此孙强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法律上包括定金、违约金等,且定金和违约金不得同时适用,郭超当前的需求有2项,一是返还80万定金,二是支付40万违约金,那么法律是否会支持?

定金属于实践合同,只有切切实实交付,才能生效,本案中80万定金已交付,定金已生效,不过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合同总价为160万,定金只有32万生效,若主张赔偿定金,郭超只能索要112万赔偿,而选择返还80万并主张40万违约金,可索赔120万,显然后者更优。

因此,法院大概率会判决郭超胜诉,可即便如此,债务的追索也是个难题,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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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3-09-19 11:47

    算合伙诈骗吗?出资人故意借用他人身份证购房,再用让房产证名字人卖房,最后分赃购房金![汗]房子还是属于出资人!

雪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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