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去世前将房产低价卖给侄子,事后养子跳出索赔60万

雪峰说法 2023-09-07 08:12:50

江苏南通,男子终生未婚老无所依,侄子夫妇见他可怜,主动提供养老照顾,男子在世时选购一套价值60万的拆迁安置房,并以30万低价卖给侄子,男子去世后,一位陌生人自称是他儿子,向侄子夫妇索赔60万。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李毅有兄弟2人,他在家中排行老大,由于年轻时家庭条件不好,他没能娶上媳妇,条件好转后年龄渐大,导致终生未娶妻,他的弟弟倒是有一儿一女。

李毅上了年纪后,身体经常犯病,独居生活非常困难,侄子李勇得知后,经过和妻子商量,主动承担起照顾义务,夫妻俩经常为老人端茶倒水、洗衣做饭,村里人纷纷赞叹不已。

期间,当地正好遇到拆迁,李毅的房子也在拆迁之列,不仅能获得拆迁款,还有一套拆迁安置房指标,李勇夫妻帮大伯选购了一套面积120平的房子。

当地房价5000元左右,120平房子价值60万,由于是安置房,李毅入手价格十分便宜,出于对李勇夫妇的感激,李毅以30万价格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不久后卖给李勇夫妻。

李毅去世后,李勇夫妻替他安排后事,后因经济紧张,将这套房子以60万卖给其他人,一转手净赚30万,夫妻俩十分开心,心中感谢大伯的馈赠。

未曾想,两人高兴没多久,一名男子突然出现,施君自称是李毅的养子,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继承权,要求李勇夫妻返还房子,或者将差价补给他。

李勇从不知道,自己的亲大伯,居然还有一个养子?既然是养子,那为何大伯年老体衰时,施君从未出现过,为何大伯也从未提及此事。

一个来路不明的人,妄想侵占60万,李勇自然予以拒绝,施君将李勇夫妻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赔偿他60万。

原来,施君是名孤儿,在他1岁那年,李毅想收养一个小孩,曾为他办理收养登记和户口登记,但李毅害怕自己照顾不好,故施君一直跟着施峰生活。

施君从1岁起,就由施峰照顾和教育,并将姓名改为施君,平时很少和李毅交流,因此,直到李毅去世,李勇夫妻都不知道施君的存在。

法庭上,施君提出,自己是李毅的养子,有权利分享安置房,李毅和李勇夫妻在买卖房屋时没有告知他,且低价出售房产,属于恶意侵犯他的财产权。

因此,施君要求法院确认双方合同无效,李勇夫妻应赔偿他60万元。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施君与李毅是否能认定为父子关系?

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施君属于孤儿,符合被收养条件,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20多年前,李毅曾和施君办理收养手续,且施君符合被收养条件,两人的收养关系成立,且民法规定,被收养方未成年时,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本案中,李毅虽然将施君送给施峰抚养,但未经正规手续,从法律上而言,仍然具有收养关系,只不过有名无实,李毅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施君也未养老送终。

不过,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亲生子女,施君仍是李毅法律上的儿子,享有相应权利。

2.施君能否获得赔偿?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施君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据便是此条。

可事实上,李毅在世时,房屋登记在他一人名下,属于他的合法财产,施君作为养子,对房子既无产权,也未发生继承,李毅完全有权进行处分,无需经过任何人同意。

且李勇买房时,不知道施君的存在,属于善意第三人;李毅之所以低价转让,也是出于感谢侄子,亲戚之间投桃报李、互相感恩,符合公序良俗,值得大力宣扬,不存在恶意串通情形。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施君的诉讼请求,施君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0 阅读:224
评论列表
  • 2023-09-14 11:39

    脸都不要了

雪峰说法

简介:追踪社会热点,学习法律知识,关注冷暖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