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为让儿子上重点小学,300元“入手”300万学区房后被捕

雪峰说法 2023-09-07 08:12:05

浙江嘉兴,男子儿子要上小学,望子成龙的他,想让儿子进入重点小学,却买不起学区房,只好另辟蹊径,花300元入手一套300万的“房产”,拿着“房产证”成功报名,4年后事情败露,他被警察找上门,只好乖乖认错!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

苏先生是浙江嘉兴人,家里有一套租住的房子,夫妻俩育有1个孩子,他对唯一的儿子,可谓倾注全部心血,从小就悉心培养,为的就是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

时光飞逝,孩子很快要从幼儿园毕业,苏先生想让儿子进入当地一所重点小学,这所学校不仅教育质量好,而且都是有钱家庭,苏先生认为这样可给孩子一个更好的环境。

可该学校入学指标紧张,唯有购买特定的学区房,才有机会入校,苏先生手头拮据,面对动辄高达两三百万的房子,只能望洋兴叹。

苏先生也找过很多人打听过情况,希望协调关系入学,可该校坚持原则,必须要有证才可入学,就这样苏先生奔波多次,事情仍无进展。

2018年6月,小学即将开学,苏先生愁眉不展,一日他下班回家,路过一家商店门口,看到卷帘门上,密密麻麻的都是广告,仿佛苍蝇乱舞让他更加心烦!

突然,“办证”两个字进入眼帘,一下子吸引苏先生的目光,仔细思索一番,苏先生计上心头,他突然想到,心仪的那所重点小学,采用的是线下报名方式。

既然是线下审核,为何不搞本假房产证?万一可以蒙混过关,就能让孩子享受到梦寐以求的教学资源,计划已定只剩执行,苏先生默默记下广告上的号码。

一回到家里,苏先生就迫不及待与对方联系,对方表示可以按需定制证件,苏先生提出想要一本房产证,双方沟通后以300元成交。

随后,苏先生开始仔细筹划此事,为避免和真的房主“撞车”,他还特地去重点小学所属学区查看,最终虚构出一套不存在的房产。

苏先生向办假证一方,提出定制要求,并提供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房屋位置等信息,很快对方就完成工作,苏先生支付300元后,如愿以偿拿到证件。

他仔细端详房产证,发现无论是信息还是内容,都和真的无异,抱着侥幸心理,他拿着证件去学校试一试,没想到果真被他鱼目混珠,儿子成功报名,并于当年就读。

苏先生实在没想到,这本300元买来的假证,竟能办成需要300万才能办成的事情,他也有过忐忑不安,可多年来一直相安无事。

苏先生本以为,熬到儿子小学毕业,这件事就能彻底了结,可纸里包不住火,时间很快来到2022年,苏先生的行为还是露馅了。

原来,嘉兴市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对该小区房产进行盘点,发现苏先生提供的房产证,根本查无此屋,随即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接到警方电话的那一刻,苏先生心中一惊,当警方问及房产信息时,苏先生心提到嗓子眼,此刻他知道再也瞒不住,于是主动前往当地派出所,交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

事情曝光后,网友议论纷纷,有人认为,教育资源应该平等,学区房政策不合理,人为的划分三六九等,导致孩子起跑线不同。

也有人表示,男子的行为虽然不妥,但从主观目的出发,并不是特别恶劣,昔有孟母三迁,男子就是为让孩子有个更好的环境。

那么,此事该如何认定处理?

根据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房产证由国家房地产登记机关颁发,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苏先生明知300元买来的是假证,为了方便孩子上学,仍然铤而走险,无疑属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由于苏先生非法获取利益,让孩子在该学校上学4年,已经达到立案标准,应予刑事追究,不过苏先生主动到案和如实供述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自首。

根据刑法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后,认为苏先生符合从轻的条件。

此外,苏先生的此类犯罪具有偶发性,考虑到他的目的特殊,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且其本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对社区没有较大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最终苏先生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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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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