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于2013年5月1日入职一家公司从事文员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且约定“双方同意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续约1年,之后每年以此类推,除非一方于最新的合同到期日之前最少30天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此后,小李与公司再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直至2017年3月5日公司向小李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李认为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重新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未履行该义务,违反劳动合同法,应当向自己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公司则认为双方在协商一致意见下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动续约条款,也未出现胁迫、欺诈等无效事由,无需向小李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双方经过劳动仲裁,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不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小李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也未出现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也未出现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双方约定的“自动续签”条款有效。且小李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2015年4月30日之后,仍在公司工作未提出异议,故视为同意续签,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到2017年4月30日。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小李不服,认为“自动续签”条款替代新劳动合同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能认定有效。二审法院对此认为,法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从而逃避法定义务。而小李与公司之间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同意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续约1年,之后每年以此类推,除非一方于最新的合同到期日之前最少30天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即该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也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原来的劳动条件延续一年合同期。该约定并未免除公司义务及排除小李权利。
实务中,公司都能在员工入职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却会忽视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续签工作。为规避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订的法律风险,部分公司会在劳动合同中提前约定“自动续签”条款。该条款是否有效,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果能证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认定该条款合法有效,视为双方续订了书面合同。
若公司未约定“自动续约”条款,劳动合同到期后,要求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是否可以不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呢?实务中有一家公司认为可以并执行了,最后法院判决其赔偿双倍工资差额。其实,当出现员工不同意续签时,公司应当及时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若公司还继续用工,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其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