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入职一家公司担任车贷客服专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两年后,新冠疫情爆发,公司出于整体经济形势以及战略调整的考量,决定安排小李在家待岗。直到2021年7月29日,公司向小李发送《返岗培训通知》,要求小李进行相关业务培训,若考核未通过,则继续参加培训直至考核合格后上岗。2021年8月31日,公司以小李考核不合格为由,认定其不胜任客服专员岗位,决定将小李调至客户顾问岗位,且新岗位的收入明显少于原岗位。小李得知后,多次明确向公司表示拒绝接受,并主动寻找公司协商解决调岗问题。但,公司一直不予处理,并于2021年9月2日至9月16日,以小李仍在原岗位,未到客户顾问岗位报到,违反了《员工手册》,先后给予小李五次书面警告处分。后,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以小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关系。
小李认为公司是在故意找茬,以“严重违规”解雇方式实现低成本裁员,实际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次月,小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最终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8万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李入职后一直从事客服专员工作,期间未出现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公司基于宏观经济形势和公司整体战略调整,对小李作出待岗的决定,并非基于小李工作失职或存在其他违纪行为所致,故公司通知小李返岗后,仅以小李未通过返岗考核,单方认定小李无法胜任原客服岗位的行为,缺乏正当性。其次,从调岗后的岗位职责分析,小李原岗位负责为客户信贷业务提供流程指引服务,而新岗位负责开发客户,两者工作性质截然不同。小李在无相关任何经验和培训的前提下,其个人能力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更何况调岗后的薪资少于原岗位,损害小李合法权益,调岗行为亦缺乏合理性。
综上,法院最终认定,公司对小李作出的调岗决定缺乏正当性、合理性,小李拒绝前往新岗位,并多次主动与公司协商调岗事宜,属于正当行使自身权利,并不构成违纪。公司无视小李的请求,反而以其未到新岗位报到为由,对其作出违纪解雇,构成违法解雇。
企业作为商业市场中的重要主体,以盈利为目的地应对市场竞争,竞争的方式应当是通过对内部资源的合理有效调配和调整,而不是通过侵害员工合法权益来降低成本。企业合规经营很重要,法律赋予了企业享有自主用工权,但不可滥用。企业对员工进行调岗,需要承担对调岗行为正当性、合理性的举证责任。
调岗的正当性、合理性,可从调岗原因、调岗后的工作内容和性质、调岗后的收入及工作地点等方面考量。实务中,劳动合同事先约定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岗位进行调整的,裁审实务中一般会尊重该约定。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仍需举证证明“生产经营需要”的客观合理性。若无约定,企业基于市场需求变化进行调整生产经营,进而调整相关员工岗位是正常的,但需具备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