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过,包工头追着某建筑公司要债、工人追着包工头要工资,但工人要钱要到牢里倒是少见。有三位工人晚上约包工头到工地,然后掳对方到车上要工资,结果包工头不仅不给工资,还中途跳车。偷鸡不成蚀把米,三个某人后续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这倒霉包工头,不是纯有钱不给的“罪恶分子”,反倒是这三名工人负责的工程部分质量不达标,不好好返工,致使工资一直没结清。包工头毕竟不是铜墙铁壁,跳车受伤了,包工头转头找分包公司算账。
怎么玩起了回旋镖?原来,有个总承包公司将全部外墙装饰工程分包给了分包公司,分包公司再次转包给了包工头。嗯,只能分包一次,分包公司给自己埋了个地雷,它现在炸了。
包工头知道找分包公司担责,得先向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有人可能奇怪,怎么和工伤扯上关系了?没错,包工头和分包公司签的是承包合同,是工程承包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简而言之,违法分包的分包公司要对工伤负责,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工伤认定结果格外重要,分包公司坚定认为不属于工伤,是三名工人的报复行为。不久,人社局作出了不认定构成工伤的决定,又很快地撤销了这个决定,认定构成工伤。这下,分包公司不干了,认为撤销的那个决定才是正确的,向区政府申请复议。
区政府作出维持认定构成工伤的决定,分包公司不服,找到法院起诉人社局和区政府,要求认定不构成工伤。包工头受伤到底能不能认定工伤呢?一审法院认为,这三名工人为索要工资在工作地点将包工头非法拘禁,包工头受伤是其履行工作职责导致的,时间也具有连贯性,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伤认定情形。
分包公司觉得不对,这三名工人约的时间在晚上,不是工作时间;包工头受伤的地点也不在工地;工人们报复包工头不给钱,与工作职责无关。分包公司不服该判决,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履行工作职责是核心,包工头对工人们施工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管、确认是否能结算工资,是其工作职责。这三名工人因索要工资非法拘禁包工头,致其受伤,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尘埃落定,分包公司要向包工头承担工伤待遇责任。法律的“漏洞”不是那么好钻的,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远比想象中复杂。只有合法合规防控劳资风险,公司才能有效减少不必要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