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于2018年12月10日入职公司,任职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三个月。次年4月,小李经医院诊断确认已怀孕。公司于2019年5月向其发送调岗通知书,将小李调至商品岗位,薪资从原来的15200元降至7500元。小李收到后,发函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降薪。公司于2019年8月再次发送调岗通知书,调整岗位为客服并降低其工资至3500元。小李收到后再次回函表示不同意调岗。
小李在第一次收到调岗通知书时,便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发放其工资,恢复原职位商品经理,并确认公司单方对其降职调岗行为违法。后,仲裁委裁决公司按原工资支付差额,驳回小李其他仲裁申请。小李和公司均不服,各自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小李不配合工作安排,所以才调整其工作岗位及薪酬,双方确实未就调岗及薪酬协商;小李的工资构成中包含绩效工资,入职岗位为副经理,根据绩效管理办法,需进行季度考核,绩效工资在年终发放,但因其未完成工作任务,所以没有发放。公司还明确表示不同意恢复小李原岗位及薪酬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基于上述规定,公司不得因小李怀孕而降低其工资,即便小李在孕期内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公司也应当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安排其他相适应的工作岗位,而非在未经双方协商的情况下直接予以调岗降薪。同时,公司主张小李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以及违反考勤制度的情形,但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公司对小李进行调岗降薪的行为已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小李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公司无法明确绩效工资的具体数额及发放标准,故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采纳小李主张的原工资待遇标准。
至于小李要求恢复原来工作岗位和薪酬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调处的范围,故法院不予审查。另,对于小李要求确认公司单方对其降职调岗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因该事实作为本案判决的先决事项,既非法律明文允许可以提起确认之诉的现存的特定法律事实,亦非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以现在确认之诉加以确认的必要,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怀孕女职工调岗,在实务中常常发生争议,争议焦点在于调岗的合法合理性、薪酬变动的合法合理性。一般而言,法律禁止孕妇从事的岗位,公司必须调岗;证明孕妇确实不适合的岗位,公司应当调岗;其他的岗位的调岗,公司与员工协商调岗。公司对怀孕女职工调岗时,薪酬并不是完全随着岗位变动,若调整后的岗位工作强度、难度等方面明显降低,孕期女职工主动要求调岗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岗位情况合理地调整薪酬水平。
12月入职,试用期3个月,4月就宣布怀孕,这女的什么成分不用说了吧[笑着哭]
试用期3个月,刚满试用期一个月马上向公司打报告说怀孕。这女的什么状态大家都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