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正误对照表1】
此图片是该公众号发布的关于公文标题写作的正误对照表,其中关于正确写法中很多是错误的解释
【再纠正】
这是一个名为“纪法学园”公众号上所发出的内容,其前言明确提出“反映公文写作失误的案例是秘书工作者提升业务水平的最好教材。如果公文不合格,势必影响流转的速度,并给单位平白地增添许多麻烦。”然后推荐了公文处理中的一些常见错误对照更正表,并表示“非常实用。”但仔细阅读之后便发现其中很多内容不但不“非常实用”,而且错漏更为严重。也就是说,其所提供的正误对照表,给出的正确写法有很多是错误的。照此去做,显然会谬种流传,遗害无穷,很有必要进行再纠正。
上图是第一类“公文标题类”,我们不妨称之为“主观臆断类”。例如:
1.文种重复类。该公众号认为《关于…………意见的函》是错的,应删去“意见”,改成《关于………的函》,这未免太绝对化了,也不切合实际。因为如果是转发上级机关或者不相隶属机关的“意见”,标题势必要写成《……关于转发……意见的通知》(上级)或者《……关于转发……意见的函》(不相隶属机关),其中被转发的文种“意见”是绝不可以省略的。
2.介词连用类。该表中给出《关于对……的批复》示例,并在正确用法中明确“关于”和“对”不能连用,这种观点不知道是从哪里学来的?公文标题中的介词“关于”之后怎么就不能与“对”连用呢?仅举一例:《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突出的地方加大中央预算外资金奖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有错吗?其中的“对”具有限制范围、明确对象的作用。
3.“转发”与“印发”混淆”类。表格中认为“转发”范围只能是“意见”“通知”,应改为“印发………方案的通知”;“印发范围”只能是“计划”“方案”“规划”。这些说法过于绝对,所举文种也不够完整,诸如:xx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也就是说,规章制度类文书也都需要使用“印发”来行文。
4.错用标点符号类。认为“除法规性文件外,其它在标题中不使用标点符号。”更是陈旧不堪。因为现行公文法规中对于标题中的标点符号使用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绝不是不可以使用标点符号。
5.漏发文形式和文种类。表格中指出“……广东省………暂行办法”,应当在“广东省”之前加“印发”,“办法”后加“通知”,然后“办法”作为附件下发。这样讲更是大错特错,有悖规范。因为此种行文属于复体行文,所印发的对象《办法》是公文正文的组成部分,而绝不是公文的附件。这反映出有关人员对公文的前沿知识是不够了解的,而且实践中类似问题还相当普遍。
【原正误对照表2】
这张图片是该公众号中展示的关于公文正文部分写作的正误对照表,其中关于正确写法中也有很多是错误的解释
上图是第二大类“正文内容”部分的正误对照,其不合规范之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简称错误。表格中给出的示例为“集团、广珠东线、南二环、西环南”,并指出其“正确用法”中应当是:“省交通集团”、“广珠段”、“南环段”、“西二环南段”。必须明确的是,这几个简称加上引号是没有必要的,而且即使加,按照《标点符号用法》国家标准的规定,各个引号之间的顿号也是需要删掉的。
2.时间表述不当。表格中给出的错例有“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认为应当表述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也显得绝对化了。因为根据数字用法国家标准的规定,如果行文中所使用的用于表达计量和编号的数字个数不多而且不影响表意以及书写的简洁性和辨识的清晰性,则使用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均可。
3.年月日表述不当。该表格中指出 “除成文日期用汉字表示外,其余都用阿拉伯数字。”实属大错特错。这都是什么年代的规定了?根据现行公文法规规定,公文中的成文日期业已一律改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如此正误对照,让公文写作人员阅读学习并按照去做,相信距离公文的规范化会越走越远。
4.少用标点符号。表格中给出的错例是“此复”“特此报告”,并且称成文日期之前都是正文,指出在此类结尾语之后要加上句号。这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衡量结尾语之后究竟加句号与否的标准是要看其表现形式,也就是说,如果结尾语是以偏正词组形式出现的,则不得加句号;而如果是以一个完整语句形式出现的,则要加上句号。例如“特此通知”“特此通告”等属于偏正词组,就要省略句号;而诸如“妥否,请批示。”“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示。”等属于完整的语句,则要添加句号。
5.有多个附件排列不当。该表格中给出的示例固然不合规范,但其所作的更正仍然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的规定,公文的附件之后只能写附件顺序号和名称,附件名称之后是绝不可以使用圆括号标注发文字号的。
6.无正文处理不当。该表格指出,公文不得采取标注(此页无正文)的方式,而应当通过编辑排版,把前一页的内容排一行到此页即可。这种说法也显得绝对化了。当然公文排版我们确实应尽量避免采用“此页无正文”的处理方式,但根据国标应用指南的解释,如果采取调整字间距和行间距的方式仍然不能解决正文与生效标志同处一页,则可以采取“此页无正文”方法解决。
该表格中的悖论,尚有一些,不再一一列举。建议大家在看到此类公众号所发内容时一定要保持审慎态度,不可奉为圭臬,更不宜再相互传颂。
由此看来,公文规范知识的普及,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