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公文格式规范竟被说成是形式主义?如果不懂就嘴下留德

曼香课程 2024-03-03 09:00:34

这是某县财政局制发的一篇通知,排版十分杂乱

这是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中给出的文件式样

在阅读本文之前,请先看看上面的两张图片。第一张是不合规范的公文;第二张是国标中给出的标准式样。孰优孰劣,明眼人一看即晓。但尽管如此,一些网喷们却有视无睹,信口开河,着实令人为其感到悲哀。

公文写作必须遵从规范的格式,这是公文区别于其它文体的最显著特征。格式之于公文,犹如衣服之于人。人们都追求穿着的适度得体,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但有不少人认为,一篇公文只要把内容讲清楚,将道理说明白,不影响阅读、理解和执行就行,不必过于在意格式是否规范。有的还认为讲究格式规范是过于苛求,甚至上纲上线,认为是“形式主义”。特别是最近,一些网喷们罔顾事实,对有关公文格式不合规范案例的纠正说三道四,自作聪明。这种认识是非常浅薄和有失偏颇的,显示出了这些人对公文知识的严重匮乏和盲目无知。

格式是公文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形式”一旦被加上“主义”,这性质就变了。实质上这纯属片面之见和无稽之谈,说明这些网喷们根本就未进入公文的“门内”来。推测起来,持有这种认识和说法的人,可能绝大多数属于对公文不了解或者知之甚少。但是即便经常接触公文的人,重内容而轻视格式的问题也大有人在。

关于公文处理,国家有专门的法规,各类机关单位制发公文都不能置身“法”外,即使是民营企业也不可以“任性”,只要是公开发布的公文,就应靠拢法规规定,做到依法行文,这是公文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所必需,从中也能体现企业的整体素质。

公文不同于一般文章和文学作品。一般文章和文学作品的写作讲究“大体须有,定体则无”“文无定体”,最忌讳的就是程式化。而公文写作则不同,它是各类机关单位办理公务的工具,具有高度的政策性、法定的权威性和严密的程式性。试想,如果不然,一个单位制发的公文一种格式,自行其是,五花八门,岂不人为造成不应有的混乱?

公文是各类机关单位实施管理、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可以看出,公文具有两大显著特征:一是特定效力,一是规范体式。特定效力意味着公文是各类机关单位实施管理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具有法律层面上的要求;规范体式要求公文按照一定的书写和印刷方式加以表现。这就从另一个层面对公文这一特定的文书形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定效力要求公文在写作时要严肃、严谨,不能出现差错,以体现其权威性;规范体式则要求公文的排布和标志要素统一规范,要做到标准化。二者相辅相成,互为支撑。

之所以出现认为格式可有可无的问题,除了认识上的狭隘片面之外,关键在于我们对公文知识特别是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的推广和宣传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让全社会都予以关注和重视,以充分发挥公文的应有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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