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出租车司机黄中权,被抢劫后撞死持刀歹徒,法院判刑3年6个月

余晖观 2025-02-14 18:12:44

2004年8月21日,湖南长沙出租车司机黄中权遇歹徒持刀抢劫,他果断驾车撞击歹徒,致其当场死亡。

黄中权自辩为正当防卫,但法院最终判决其三年半有期徒刑,并令其赔偿受害者家属3万余元。

当年此案引发热议,受害者实为黄中权。

为何法院会做出该判罚?

黄中权为退伍军人,退役后从事公交驾驶六年。随后,受非法营运车辆及民营客运冲击,其收入大幅下降。

2002年,为改善经济状况,黄中权决定辞职,转而成为出租车司机。

家人反对黄中权的选择,因当时社会治安不佳,人们普遍缺乏安全感。

黄中权不愿再留体制内,尽管这行辛苦,但时间自由且收入提升显著。

2004年8月21日晚发生的事件,彻底转变了黄中权的命运。

黄中权收到调配中心的任务单,指示他前往某宾馆迎接客人。

黄中权抵达宾馆外时,发现两名男子正从宾馆内走出。

一人似醉酒,黄中权遂下车开门,询问清楚目的地,随即启动车辆。

行驶约两公里后,车辆抵达新老公路交汇处。由于该处无路灯且路况不佳,黄中权减速慢行,谨慎通过该区域。

此时,坐后方的男子猛然伸手勒住黄中权脖颈,其邻座男子随即从怀中掏刀,架于其颈上。

黄忠心生寒意,遭遇两名持刀劫匪。

黄中权心理素质良好,在紧急情况下,他冷静地将车缓缓停下,并迅速把个人物品如手机和钱包丢弃车外。

两名歹徒见黄中权的态度,随即安心些许,他们只为求财,非到绝境不愿伤人。

随后迅速整理好物品,便大步离开。

两人在下车之际,将车钥匙取下并掷入河中。

然而,他们未料到的是,黄中权行事谨慎,另备有一把钥匙且随身携带。

黄中权当日前往银行取款,彼时他的钱包中还装有数百元自有现金。

他心怀不甘,再次启动车辆,迅速追了上去。

黄中权迅速追上劫匪,驾车朝他们冲撞,劫匪机敏地避开了撞击。

黄中权紧盯其中一名劫匪,而该劫匪与其同伙心有灵犀,迅速分散朝两个不同方向逃跑。

劫匪逼近,见街道两侧有围墙,马路宽广,料定步行难逃,便举刀向黄中权挥舞,威胁若再追将拼命。

黄中权迟疑片刻,见劫匪欲逃入小巷,心急之下猛踩油门,汽车向劫匪疾驰,随后“砰”地一声,劫匪应声倒地。

黄中权紧急刹车后,见匪徒口鼻流血,匆忙拾起手机和钱包,随即返回车内。

他欲驾车离开之际,心中的善良促使他拿起手机,果断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和救护车相继抵达现场,发现劫匪已身亡。

法医检查劫匪,确认其死因为汽车撞击胸腔,造成肋骨断裂、多器官破裂及大面积内出血。

随后,黄中权遭到警方的刑事拘留。

此事迅速被媒体揭露,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

多数观点认为,黄中权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旨在保护自身安全及公众利益。但具体法律定性需依据案件细节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我们应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过度解读或带有偏见的言论。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我们应当尊重并遵守法律规定,同时也倡导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和维护权益。

他遭遇两名持刀劫匪,生命与财产均受威胁,此时应勇敢反抗。

仍有不少人持异议,警方后续通告显示,该案件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劫匪执行抢劫行为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劫匪持刀实施抢劫已构成犯罪,然而,黄中权在此阶段尚未遭受伤害。

第二阶段,劫匪抢劫结束后,黄中权随即驾车展开追捕行动。

警方判断,当前劫匪处于逃逸阶段,对黄中权不构成直接威胁。

黄中权驾车撞人事件与劫匪抢劫行为,从时间及过程上分析,属两个不同阶段的独立事件。

劫匪离去后,应即刻报警,交由警方处理。

黄中权被拘留后第三天,长沙市多次发起请愿行动。其中,长沙市出租车协会尤为突出,众多出租车司机集结,共同为黄中权表达支持。

长沙市多年来治安欠佳,出租车司机深受其影响。

此外,黄中权工作的出租车公司集资聘请了一位律师,协助他进行法律诉讼。

2005年3月19日,长沙市人民法院对黄中权案件进行正式审理。

庭审当日,现场满座,众人皆期盼黄中权能获得公正合理的裁决。

开庭后,双方律师就正当防卫的界定展开了激烈辩论,围绕该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双方各抒己见,交锋不断。

黄中权的律师主张,抢劫行为虽已终止,但黄中权既有权也有责追赶逃逸的劫匪。

追赶中,劫匪仍具威胁,未丢弃凶器前,黄中权有权实施无限防御。

且劫匪终末时刻对黄中权实施言语威胁,故而黄中权随后驾车撞死劫匪属正当防卫,不应据此定其有罪。

庭审现场,劫匪父亲情绪激动,坚持认为儿子犯罪应由法律审判。

黄中权在儿子抢劫后逃跑时,不慎驾车将其撞死,此前抢劫过程中他并未伤害任何人。

黄中权驾车追人的行为极具危险性,因此他儿子在此情境下未扔刀避险,选择规避危险,是符合常理的反应。

他请求法院判决黄中权犯故意杀人罪,并责令其赔偿12万元。

原告律师称,劫匪逃逸时虽口头威胁黄中权,但此举因黄中权有驾车撞人倾向,故威胁实为对此倾向的反应。

他发出威胁后,并未对黄中权实施任何实质性伤害行为。

劫匪抢劫后实则处于劣势,且全程未展现攻击性行为。

黄中权面临劫匪时,本可观望或报警,但他选择直接驾车撞击劫匪致死,此行为已触犯故意伤害罪。

法院最终裁定,黄中权在无正当防卫情形下驾车撞死劫匪,其行为意图明确。

鉴于黄中权先前持刀抢劫的犯罪事实,法院最终对其从轻处罚,判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时处罚金36998元。

该判决引发社会与舆论广泛,黄中权方与原告均表达不满并上诉。2005年8月30日,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庭审。

二次庭审时,原被告均未提供新证据。法院依据清晰事实,认定一审判决法律条例有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但该判决仍令众多人士存疑,特别是长沙市出租车协会的会员。

黄中权无主动犯罪意图,其目标仅为阻拦对方。

但此行为顶多为防卫过当或过失杀人,何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司机们的诉求合情合理,普通民众面对威胁时,生命安全若难保障,在维权过程中遭遇不幸,法律判决缓刑已属宽容。

黄中权不仅需赔偿超3万元,还被判处3年半刑期,此事令所有同行业者深感忧虑。

若黄中权之举非正当防卫,何谓之正当防卫?

面对凶残歹徒,我们岂能束手无策,只能屈服?

我们的辛勤劳动成果付诸东流,损失无人承担。谁能为此负责,补偿我们的付出?

国家鼓励见义勇为,但民众法律知识有限,判断复杂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成为难点。

黄中权案引发新: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我们亦需明确,犯罪分子同样享有其法定权利。

我们不应片面地认为,一旦某人犯罪,其生命便失去价值。

事实上,即便犯罪分子被捕,其仍享有基本公民及政治权利。

人的生命宝贵,即便罪犯亦应受法律制裁。黄中权为取回财物,驾车撞人行为不当,不能因个人损失而伤害他人生命。

法律对所有人平等,就此案而言,黄中权已受到严厉处罚。

希望每个人都能珍惜生命,莫让一时冲动成为终生遗憾,确保每个决定都经过深思熟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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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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