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贵州派出所长遭村民抢枪,连射5枪致2人死亡,毁掉三个家庭

余晖观 2025-02-17 17:11:23

【案例过程】

事件发生在贵州遵义,情况如下所述,条理清晰,用词精准,且严格遵循了事件的核心要点进行表述。

2010年1月近春节,众人满怀期待与兴奋,而郭永华与郭永文兄弟却面临一件烦心事。

郭永华与郭永文住关岭县,与代家父子交好。代家遇困急需钱,因家境一般无法筹措,万般无奈下,求助于郭氏兄弟。

郭永华与郭永文兄弟认为,同在关岭居住,了解代家父子,他们不会逃跑也不会赖账。且两家关系尚好,不借钱恐致关系破裂,故受人情世故所迫,决定借钱。

郭永华与郭永文兄弟经深思熟虑,决定将钱借给代家父子。然而,他们未曾料到,借出的钱财如覆水难收,难以追回。

郭永华与郭永文兄弟因借出款项未收回,遭受家人不满,两人留在家中频遭妻子责备。

临近春节,开销增大,家中责备之声愈发严厉。

郭家兄弟内心亦希望追回欠款,尽管他们曾尝试索回,但确实无法成功。

起初,郭家兄弟羞于索债,而代家父子却不然。暗示时,代家佯装不知;明说后,他们坦然摊手言贫。郭家兄弟气愤至极,懊悔不已。

2010年1月,郭永华与郭永文因心烦相约饮酒解闷,酒过三巡,言谈愈发热烈,终在酒精驱使下决定向代家父子索债。这一抉择,意外地扭转了三个家庭的命运。

张磊抵现场即制止争执,料想双方会罢手,未料郭永华与郭永文两兄弟醉酒无畏警察,纠缠不休,坚持要求代家父子即刻偿还债务。

张磊心生烦躁,决定带走那两人。

推拉间,郭永华与郭永文见陌生人张磊欲阻其讨钱,怒而抓扯张磊。随后,郭家兄弟郭永志加入,张磊愈发愤怒。

他本就脾气不佳,性格并非温和之辈。

郭永华与郭永志行为失控,无视旁人,径直将警察张磊推入路边水沟,此举令张磊极为愤怒。

张磊拔枪朝天开枪警告,郭永华与郭永志未退缩,反而更猛烈地冲向他。张磊再次朝天开枪,但两人依旧未停止动作。

接着,第三枪向下发射,击中了郭永华的腿,但郭氏兄弟并未因此停止攻击。

张磊冲动之下连开三枪,致使郭永华与郭永志兄弟二人当场丧生。

张磊见郭永华与郭永志两兄弟倒地不动,方才意识到自己的举动,冷静了下来。

面对血泊中的两人,他迅速拨打120,却无奈为时晚矣。张磊的冲动行为,让他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郭永华与郭永志二人均在现场不幸身亡。

张磊事故后即刻向关岭县治安副局长及坡贡镇镇长汇报出警时枪击致郭家兄弟死亡情况,随后静待上级指示。

整个过程中,张磊的亲友、上司及同事均震惊于其行为。郭家同样难以接受,早晨还安好的家人竟遭警察无故枪击身亡。

张磊的冲动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波及三个家庭,包括他自家在内,均深受其害。

案经调查,张磊枪杀郭家兄弟之事确凿无疑,然而,对于该行为的性质界定,各方意见存在分歧。

张磊方主张,张磊在执行公务时,为阻止郭家兄弟争抢枪支不慎致其死亡,此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刑事犯罪。

检察院与死者家属认为,郭家兄弟当时未构成足够压迫力,且情形未达正当防卫所需的严重与紧迫程度。

张磊在现场即便无法制服郭家兄弟,也不应开枪致命。他射出第三枪时,目标已失去行动能力,此举实属不当。

当时,关于死者是否存在抢夺枪支的行为,引发了广泛争议。

张磊方出示贵州省公安厅鉴定,称提取开枪手枪管擦拭物可检出死者DNA,以此证明死者有抢枪行为。

检察院提供了一份鉴定报告,结果与张磊一方完全相反,显示擦拭物无死者DNA,据此,张磊一方无法证实死者存在抢夺枪支行为。

此外,郭家兄弟醉酒状况引发争议。张磊方表示,鉴于当事人深度醉酒,为确保现场人员安全,张磊采取相应行动实属必要。

死者方认为,死者因醉酒失去反抗能力,张磊在此情况下开枪,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经过双方的激烈辩论,观点交锋,逻辑碰撞,最终形成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和立场。

法院判定,张磊行为属故意杀人,非正当防卫。

张磊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当时情形并未紧迫至需开枪击毙郭家兄弟的程度。

张磊行为可认定为自首。案发后,他主动向及领导报告情况并等候处理,未逃离,且积极供述事实,提供关键线索。

因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以案释法】

本案中涵盖多个不同问题。

【一、关于自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对自首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者,可免除处罚。

构成自首需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需考量其主观是否自愿非强迫。客观上须有投案及如实供述行为,且使公安机关等掌握其犯罪事实。

犯罪行为若未被司法机关察觉,或已察觉但尚未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于司法机关,视为自动投案。

张磊在公安机关调查前,主动向上级报告并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确认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

【二、关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免受国家、公共利益及人身、财产等权利正受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行为致不法侵害人受损,属正当防卫,不担刑责。

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者,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磊一方主张其行为属正当防卫,然而法院未采纳该论点。

构成正当防卫通常需满足五个要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不法侵害行为,该行为需具备社会危害性及紧迫性。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要求防卫行为仅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排除事前与事后的防卫行为。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仅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涉及第三者。不法侵害者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及能力,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主观条件要求防卫人须以正当防卫为目的,旨在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否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得明显超必要限度致重大损害。此界限区分防卫行为的合法非法、正当过当。

本案中,张磊正当防卫未获支持,因张磊开枪时,郭家兄弟行为未达到迫使其必须开枪的紧迫程度,故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此外,张磊开枪致两人死亡,其行为虽旨在制止争端,但显然超出了构成要件中的限度条件。

因此,法院裁决张磊的行为未符合正当防卫标准,判定其不构成正当防卫。

【结语】

张磊的冲动行为导致自身沦陷,同时摧毁了三个家庭。一次酒后推搡,竟夺去两人生命,此事令人深感痛惜。

张磊作为人民警察,应严于律己,不应凭冲动行事。对于不顺从者,不应以枪威慑,更不可在冲动下采取无法挽回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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