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过程】
2015年冬末,北高营村民正筹备迎接春意盎然的季节,满怀希望地期盼着春天的到来。
早晨一切呈现勃勃生机,然而一声枪响“砰”地传来,打破了宁静,也击碎了这份美好的憧憬。
贾敬龙是河北石家庄二环旁村庄的村民,1986年生,长居于此。家境贫寒,但他平日勤劳,生活尚能维持。
2009年,贾敬龙二十三岁时,村里因地理位置优越启动旧村改造,他家房屋在改造范围内。
贾家房子共三层,于2007年建成,资金来自全家多方筹措。
父母认为,尽管家境不佳,但贾敬龙作为男性,将来婚育需住所。若无此楼,难以拜托村里人帮他介绍对象。
建房后不久,经介绍,贾敬龙结识了一位姑娘。他们频繁约会,随时间推移,认为性格相投且家庭背景了解清楚,于是萌生了结婚的念头。
然而,好景未持续,时光回溯至2009年。
拆迁应以村民自愿为原则,非官方强制征地。但在河北宏观政策落实中,经地方行政机构传达,该原则逐渐被扭曲。
2009年11月29日,村委会发布了《北高营村旧村改造搬迁安置办法》,计划实施旧村改造,但该文件未经石家庄市审批,系村委会为加速拆迁而匆忙制定。
该文件显示,2010年村委会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贾家,但贾家房屋的第三层未被评估。贾敬龙父亲告诉记者,他们家并无拆迁意愿。
但村委会立场坚决,拆迁协议第二条规定:不支持旧村改造者后果自担,且村委会有权取消村民集体福利,不补发,并辞退其在集体内的工作。
暂不论村委会能否评估房屋价值,其是否有权停止福利待遇亦存疑。
“集体福利待遇”指村里发的米、面等,而社保由国家发放,村委无权停止。为保证拆迁顺利,不发放养老金以逼签,这种做法属变相强迫。
贾同庆作证称,若不签字,村里将拒绝为其母亲办理养老金手续。
贾同庆被迫签约后,于2012年搬入低价购得的首套回迁房,会见未来亲家并商定儿子婚期为2013年5月25日,当时他对后续情况尚不知情。
拆房后,贾敬龙责怪父亲签署了拆迁协议,他不解村委会何以低价拆房,亦不懂父亲的苦衷。事后,他宣称断绝父子关系,拒绝入住回迁房。
贾敬龙姐姐称,他仅在回迁房住了两日便搬至村北小屋,因觉此房为婚房所换,住之不适。小屋极为潮湿,他仅以木板为床。
然而,当时情况尚存转机。
贾敬龙一家与村委会拆迁办协商,请求婚后拆迁。拆迁办干部同意稍缓,表示可先略过其家部分,日后补建,并理解婚姻大事为重,不愿因此影响。
但最终,村委会未践诺,2013年5月7日,所有旧房及婚房均遭拆除。
贾敬龙望着废墟般的家,婚房所备梳妆台、衣柜、婚床皆成废弃物,忆及昔日欢天喜地建房、攒钱置物的情景,心中悲愤更甚。
贾敬龙决定踏上寻求公正的道路,以讨回他认为应得的公道,决心明确,行动坚决。
贾敬龙欲起诉村委会,因他无法证明房屋遭强迫拆迁,且未获满意处理结果。
房屋拆迁及维权期间,未婚双方父母劝贾敬龙在回迁房办婚礼,贾敬龙始终拒绝,因他一直与村委会持对立态度。
见贾敬龙态度坚决,未婚妻父母决定不再允许两人继续交往。
姑娘的美好离贾敬龙远去,致其心境黯淡,意志消沉。
现今他失业,家庭关系紧张,未婚妻离开,他深感人生无望。
贾敬龙绝望时,回溯过往经历。人们往往难以将所有错误归咎于己。
贾敬龙忆及往昔拆迁事宜,当时负责旧屋改造的是主持人何建华。
此人言辞强硬,不留余地。贾敬龙明知拆迁非何建华一人决定,却仍将所有过错与愤懑归咎于何建华。
2015年2月18日,春节前夕,贾敬龙孤坐村北屋中一夜。本应与家人及新婚妻共度佳节,却因村委会拆迁及何建华之事,他被迫孤身一人在村角过年。
他备好枪,计划明日复仇,因已无法忍受现状,誓不宽恕致使他陷入不幸之人。
次日清晨,天微明,他携备武器,朝村中搭建的舞台行进。
上午9点,小学生节目表演结束后,村委会人员依惯例于舞台前向村民致以新年祝福。
"砰"声响起,村领导何建华骤然倒地。靠近观察,发现他颧骨上嵌有一根白色钢钉。
此为贾敬龙所持武器,乃一把射钉枪。该武器用于攻击,具有明确的使用目的,保持了原文的中心思想与用词准确性。
【以案说法】
【一、村委会的不合规问题】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获规划许可或违规建设者,县级以上政府规划部门应责令停建。可改正者限期改正并罚造价5%-10%;无法改正者限期拆除或没收,可并处造价10%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未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违规建设者,乡、镇人民政府应责令停建、限改;逾期不改者,可予以拆除。
故本案中,村委会无权拆迁,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具备拆除权利。
【二、贾敬龙定罪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贾敬龙行为契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据此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义。
本案判决时,对贾敬龙的量刑引发了广泛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刑罚一致,具体判决会依据案件情况有所不同。
本案中,律师与学者认为,贾敬龙房屋遭不当强拆且其已尽力救济,被害人有过错。贾敬龙犯罪前后有自首意愿,存在从轻情节,不应判死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自首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者,可免除处罚。
法院判定,贾敬龙犯罪后意图逃逸,被群众捕获并扭送公安,故不存在从轻或减轻刑罚的依据。
法院判定,贾敬龙于作案前凌晨2时许,在手机草稿箱中编写了一条涉及杀人意图的短信,内含“狂野在报仇何建华的自首之路”等字句,但直至案发,未向外发送该信息。
贾敬龙女友证实,作案后逃逸期间,他来电仅称已杀何建华,未表达投案自首意愿。
贾敬龙逃逸时被群众驾车撞停,却未选择自首,反威胁抓捕群众“靠近即击杀”,并向其开枪,终被群众制服并由公安机关捕获。其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无自首从轻处罚情节。
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指出,犯罪嫌疑人若无前两款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若因此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可减轻处罚。
贾敬龙在本案中如实供述了罪行,但其是否可获从轻处理,由检察院和法院裁量。两机关在此案中倾向于作出严格判决。
【结语】
本案已结,村委会确有不当,民众亦理解其委屈,但事件非何建华一人之力。贾敬龙应珍视生命,若弃冲动,或能与未婚妻开启新生活。
李立朝
法律武器不能保护自已时,只有拿起武器申张正义!你断别人生活,别人断你的命。反正都是来了这个扯淡的世界一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