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男教师车祸昏迷7天无人缴费竟被医院保安丢到“垃圾堆”

余晖观 2025-02-17 17:15:59

当今社会,医院肩负救死扶伤重任。医生应以治病救人为己任,但医患纠纷因治疗费频发。部分医院对患者未付费便不顾安危,推卸责任,置重病患者于不顾。

湖南曾发生一案件:男子重伤后被好心人送医,事后医院却将其弃于垃圾堆旁。男子重伤原因不明,医院此举为逃避责任还是另有隐情,尚待探究。

【案件简介】

本次案件的核心人物为谢某。

“春蚕吐丝至尽,蜡炬燃灰方干。”此句恰绘谢师风貌。谢某为湖南某校物理教师,言传身教,正直勤勉,工作尽心,广受学生好评。

谢老师日常工作繁重,除教学任务外,唯一爱好是打篮球。

一晚,谢老师结束工作后,如常在学校操场打篮球放松。他打球时极为投入,不料这位老手竟意外扭伤脚。

为防伤势加重,选择下场休息。见时间已过晚上11点,遂决定骑摩托车返回家中。

谢师之妻常年在外务工,他因工作繁忙,将女儿托付给父母照料。周末时,他必前往探望双亲与女儿。

周六,谢老师父母未见儿子探望,初以为工作繁忙,但念及以往周末必归或电话告知,为安全起见,决定致电询问儿子。

这通电话如石沉大海,未获任何答复。

起初,谢老以为儿子在睡觉。至下午,他再次拨打儿子电话,仍未得到回应。

谢老心生不祥预感,为证实其误,接连拨打数次电话,然回复依旧:对不起,电话无人接听,请稍后再拨。

多次电话联系儿子未果,她致电学校询问其是否返校或未归。学校答复称,谢老师当日并未在校。

她与亲戚朋友联系,询问儿子行踪。各种尝试无果后,谢老亲自前往儿子家查看。此番探访,她终于死心。

经确认,我的猜测无误,儿子确实已失踪。

谢老迅速与亲戚和儿媳商议此事,决定集合家人力量,展开全面搜寻,众人齐心协力开始寻找谢老师。

自儿子失踪,谢老二心神不宁,脑中浮现各种可能。她明白空想无益,便开始联系亲友,路上询问路人,竭力寻找儿子下落。

一段时间后,经众人努力搜寻,虽未发现谢某行踪,却找到了其摩托车的碎片。

闻此,他们焦虑稍减。众人已心理准备,秉持活要寻人,死要见尸之念,做好了面对最坏结果的准备。

数日之后,亲戚告知她们,已寻回失踪之人。

她迅速抵达谢某所在之处,但见到日思夜想之人时,心中满溢的是无尽的哀伤。

发现谢某时,他躺在医院旁垃圾堆边,奄奄一息,失去知觉,生命体征微弱。

谢老师这七日内究竟经历了何事?为何会虚弱不堪地躺在垃圾桶旁?

家人见谢某生命垂危,迅速行动,直接前往谢某被发现地点附近的医院,寻求紧急医疗救助。

通常情况下,医院内呼救应迅速得到响应,但谢某家人却未获回应,情况异常。他们无奈之下,只能共同将谢某抬入医院内。

入院后,惊人一幕上演,医生们面对生命垂危的谢某,竟无一愿意伸出援手进行治疗。

家属迅速致电当地电视台求助。记者到达后,医生才对谢某实施了初步治疗。

目睹此景,谢某家属对这家医院的行为深感失望,随即决定转院治疗谢某。

医院医生表示,谢某初转来时处于轻度昏迷,面部有大面积挫伤。经治疗,谢某已苏醒,且恢复情况良好。

家属见谢某脱险后安心。随后,他们着手调查谢老师为何被弃于医院垃圾堆旁,并追查此事究竟是何人所为。

众人前往医院要求查看谢某相关监控,医院回应监控故障,拒绝了请求。

众人对医院忽视奄奄一息病人已感不满,现又不允许查看监控,更加深了医院与此事有关的疑虑。

随后,谢某家人向附近居民打听。经不懈努力,众人终寻得一目击者,但其证言却令众人震惊。

这位医院附近居民作证称,谢某家人询问时,他确认见到几名医院保安,两人各拖一人一侧,另一保安在后推顶。

医院本职为治病救人,不应逃避责任,更不能见死不救,将病人置于险境。其行为必须坚守医德,不可推诿病人至危难之中。

谢家闻讯后,对医院行为深感愤怒,集体前往医院,要求医院给出合理解释。

医院表示:初时,接120急救电话后,受伤谢某被送医。虽无谢某个人信息,医生仍施治。最终,谢某自行离院,非医院强制移出。

谢某家属反对医院答复,指出发现时谢某伤口已化脓,显示未获及时治疗。且家属在就诊记录中查到谢某信息,但急诊记录却无相关条目。

众人寻找并找到为谢某拨打120的邓某,旨在了解事情的全部经过,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邓某称,在菜地沟壑中发现重伤昏迷的谢某,因无力支付医药费且缺乏谢某身份信息,医院遂将其移出。

目击者出现,医院难以否认。众人重返医院,院方展示了谢某治疗过程,却未解释其为何出现在附近垃圾堆旁的原因。

此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此事。经警方深入调查,事情真相最终得以大白。

警方调查显示,医院误认谢某为寻衅滋事的精神病人,随后保安将其拖出医院,遗弃至附近垃圾堆旁。

该医院将病人强行拖离且未施救,属严重违背医德且违法的行为。相关医院工作人员已因此次事件受到相应处分。

【以案释法】

【一、 医疗机构对于未缴费的病人是否应当先行治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要求:医疗机构应立即抢救危重病人,对无法诊治的病人,因设备或技术限制,应及时转诊。

鉴于人体结构与疾病的复杂性,部分疾病难以确保有效治疗。结合效益与秩序考量,医院通常要求患者预先支付医疗费用。

依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人情况紧急时需先行诊治,对于无法治疗的疑难杂症,医疗机构应主动且及时转诊。

【二、若医院保安擅自故意决定将韦某拖出医院,则其可能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者,将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情节轻者,处三年有期徒刑。若本法另有规定,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调查结果显示,医院保安误以为韦某来滋事,故将其拖出医院。尽管保安知晓韦某伤势严重,但仍坚持将其拖离医院。

若保安独立实施该行为并导致韦某死亡,应根据其主观心态判定为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

若保安行为受医院领导指示,则应对领导另行追究责任。

【三、如果韦某确因车祸而昏迷,那么肇事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特别恶劣情节者,判三至七年徒刑;逃逸致人死亡者,判七年以上徒刑。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交通肇事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法律视角鼓励行为人补救过错。事件发生后,为防恶化,法律对积极施救、主动配合的行为人,可给予减轻量刑或免除刑罚。

本案中,行为人撞伤韦某后,未施救而逃跑,意图逃避法律制裁,此行为构成肇事逃逸。

肇事致韦某死亡或涉逃逸致人死亡加重处罚;若肇事后藏匿韦某致其无法获救而亡,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韦某幸得及时救助,因此未导致更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生。

故该肇事者仅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应受法律制裁,判处刑罚为三年以上七年有期徒刑。

【结语】

医院职责在于救死扶伤,非推卸责任或唯利是图。对身份不明重伤者,直接驱离医院,此行为有违医德,堪称医学界之耻。

然而,现实中众多家庭因高昂医疗费而选择放弃治疗,此问题亟需我们共同正视并应对。

面对病人难获诊治及不正当致富问题,现阶段应遵纪守法,执法机关需严格执法,共同努力,构建法治社会。

应加大对病人等弱势群体的关怀力度,并致力于发展生产力,同步提升社会福利制度与人民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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