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江西男子房屋遭误拆,与拆迁干部发生冲突后,一镰铲将其砸死

余晖观 2025-02-17 17:24:01

明经国,江西赣州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村民,年逾六旬,一生勤劳守法。然而,他却在一次拆房工作中,将前来执行的乡人大主席卓宇不幸打死。

回顾当年案件,一位六十二岁大爷对乡干部痛下杀手,其背后深仇大恨究竟几何,值得我们深思。

【案情简介】

2016年,赣州市启动农村“空心房”整治,列为年度重点考核项目。由主要领导调度,分管领导负责,成员单位协同,乡(镇)村共同参与,形成全面整治工作格局。

针对脏乱差的“空心村”、废弃房及猪牛圈,实施全面清除,并在原址推进新农村连片建设,包括安置房与村级文化活动广场,以改善环境。

明经国知晓,其邻居房屋被定为“空心房”,且邻居已同意村里拆除老屋的决定。

47岁的卓宇担任当地乡镇干部及乡人大主席职务。

案发日,卓宇肩负拆除樟坊村“空心房”职责,抵达十八塘乡樟坊村,身着迷彩服,头戴安全帽,亲自指导并监督现场房屋拆除工作。

这天,明经国清晨即外出务农,整日未归。

他正在田间劳作,忽接小儿子明小龙电话:“父亲,速归!有人欲拆咱家房屋。”

明经国闻讯焦急,不解为何拆房波及自家。房子乃他一砖一瓦所建,对方竟敢拆除,令他愤慨不已。

明经国急忙返回家中,手持镰铲,意图找对方理论讨回公道。

明经国匆忙回家,见挖掘机停在屋旁,明小龙正与人争执。他注意到,家中侧边房屋屋顶已被挖破。

明经国愤怒至极,默不作声地拿起镰铲,猛砸向挖掘机的前挡风玻璃等关键部位。

卓宇闻声至挖掘机旁,迅速上前制止明经国,命令其停止。明经国误以为要强拆房屋,不顾卓宇劝阻,继续其行。

此言犹如火上添薪,非但未使明经国胆怯,反而激发了他的叛逆情绪。

他逼近卓宇,后者正打电话,随即用镰铲猛击其头部,连续数次。

卓宇对电话说:“老申,拆迁这遇到问题了,你来看看。”话未完,明经国的镰铲猛击他头部,安全帽随之飞落。

卓宇被重物击中,失去意识,身体直直倒下,瘫倒在地。

明经国的妻子迅速回神,冲上前夺走了他手中的凶器。

明经国仍未冷静,夺回妻子手中的镰铲,再次猛击已倒地的卓宇头部数下,直至其头破血流,明经国的脸上也溅满了鲜血。

众人被明经国的疯狂举动震慑,竟无人敢即时上前阻止其行凶,场面一时陷入僵持。

明经国怒意消散后,见卓宇倒地昏迷,自身亦血迹斑斑。恐惧涌上心头,他丢下染血镰铲,逃离现场。

围观者未敢阻拦,明经国因此在众人注视中逃离。

人们迅速将昏迷的卓宇送医,但因伤势过重,他当天下午离世。法医鉴定结果显示,卓宇头部遭受粉碎性骨折。

公安机关全力追捕后,在附近山林寻获逃匿的明经国。逃脱无望时,他试图用石块击打头部自杀,但未成功,最终被捕获。

归案时,明经国衣衫不整,血迹斑斑,腰挂朴素尼龙袋。其貌不扬,看似无害,难以想象竟为杀人嫌犯。

关于明家房屋拆迁问题,村里与明家各执一词。村里提出拆迁计划,而明家则表达了保留房屋的不同意见。

樟坊村村委多次大会部署危旧土坯房拆除工作,并安排人员入户征求村民同意,同时通知村民配合做好相关拆除准备工作。

村干部出庭作证称,明经国口头同意拆房,但缺乏书面证据支持此说法。

但明经国称从未同意拆房,村干部说法不实。若他先前同意,何以对挖掘机拆家如此敏感。

法庭上,多位证人证实窟窿由拆除工作的挖机造成,而对于是否为误拆,双方意见不一。

明经国及其子声称,卓宇驾驶挖掘机意图强拆其房屋,且态度强硬,不顾他们反对。而政府部门与明经国在房屋屋顶窟窿问题上存在分歧。

村干部与施工人员称,未打算强拆明经国家房子,仅在拆其邻居房屋时,挖掘机操作失误,不慎撞到明经国家房屋,导致瓦片掉落,屋顶出现破洞。

公诉人主张,案发现场未实施强拆,明经国杀害卓宇与房屋拆除无直接联系。

卓宁无过错,明经国却多次以镰铲猛击其头部,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鉴于此,建议法庭对明经国从重判决。

明经国在法庭上深感懊悔,表示自己的行为已导致两个家庭破碎,他向死者及其家属表达了真诚的歉意,认为自己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轮回之路无如果,唯有结果与后果。世上无悔药可寻,明经国必为其行径承担应有代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明经国犯故意杀人罪,遂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案释法】

【一、明经国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人身财产安全,采取的制止行为致不法侵害人受损,属正当防卫,不担刑责。

防卫行为明显超必要限度致重大损害者,须负刑事责任,但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卓宇未侵害明经国人身权利,且有证人证明明经国到家时挖掘机已停工,不存在强拆行为。

故在无任何不法侵害情形下,明经国擅自对卓宇施暴,其行为非为制止不法侵害,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二、明经国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者,将面临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者,则处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有期徒刑等。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处十年以上至死刑。另有规定者依规定。

本案中,明经国首次用镰铲击打卓宇戴有安全帽的头部,此时难以断定致死结果,亦无法明确明经国是出于伤害还是杀人故意。

卓宇被打晕倒地昏迷后,明经国仍持凶器敲打其头部,此行为显示出他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

综上所述,明经国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主观上存在杀人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求,并导致卓宇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此,明经国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应判定为故意杀人罪。

【结语】

此案警示:切勿冲动,因冲动将导致得不偿失,不经意间丧失所有。保持冷静,方能守护既得成果。

冲动如同魔鬼,它是最无力也最具破坏性的情绪。一时冲动易使人丧失理智,无法正常思考,从而意气行事,导致后悔莫及,最终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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