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男子在公司担任高级质检员,因涉嫌猥亵女员工被开除,事后男子不服,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索赔35.38万,公司: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公司开除他有理有据!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奉翔在东莞市一家劳务有限公司工作10年,6年前,由该公司派遣至盖璞公司工作,后正式入职盖璞公司,担任高级质量检验员。
3年前,奉翔与盖璞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期间公司有为奉翔购买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奉翔近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17690元。
盖璞公司将奉翔派驻供应商飞达公司,负责产品质量检验工作,5月26日11时30分许,奉翔在飞达公司会议室内,和该公司女员工工作交谈期间,不止一次发生身体接触。
该女员工事后报警,26日15时许,奉翔在飞达公司被民警查获,5月27日,警方以奉翔构成猥亵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处以行政拘留5日。
盖璞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于5月31日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奉翔违反《员工手册》纪律程序中严重过错第11条及《商业行为准则》诚信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6月2日,奉翔收到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奉翔不服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奉翔不构成猥亵。
奉翔因不服盖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盖璞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3790元。
仲裁院于12月14日作出终局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5月31日解除,驳回奉翔提出的仲裁请求,奉翔不服上述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35.38万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5月27日,奉翔受被拘留5日,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奉翔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该行政处罚被政府确认违法。
因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有误,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奉翔要求恢复工作岗位,但被公司拒绝,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盖璞公司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
盖璞公司辩称:
1.奉翔是公司高级质量检验员,负责对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5月26日,奉翔于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对供应商的女性员工多次抚摸、搂抱,导致该员工报警。
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不道德、有侮辱性质的举止或行为、任何形式的骚扰或者性骚扰,均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商业行为准则》也规定,不允许任何骚扰行为存在,肢体接触等行为属于性骚扰,该事件发生在供应商公司,严重损害盖璞公司声誉,盖璞公司可解聘相关人员。
2.奉翔和被骚扰员工均有家室,奉翔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有伤风化,属于不道德行为,违反社会主义价值观;也构成侮辱和骚扰,损害他人身心。
无论奉翔行为是否违背他人意愿,均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盖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盖璞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第6.2条规定,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依据《员工手册》,对员工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给予各种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手册》行为政策和程序部分载明:对于各种形式的骚扰,公司执行零容忍政策,其中列明性骚扰可能包括触摸等肢体行为。
奉翔主张《员工手册》是公司单方制定,未经员工大会商议,内容不合理,缺乏对员工的保护,其约定的严重过错条款,缺乏社会合理性与公平性,但该主张不被法院支持。
其次,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显示,奉翔与涉事女员工单独在会议室交谈工作,期间奉翔多次与该员工发生身体接触,包括触摸女员工背部、腰部和大腿等部位。
9月22日,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涉事女员工了解情况,该员工表示,事发时曾对奉翔的身体接触表示口头拒绝,并对奉翔的行为感到气愤和受伤。
9月23日,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奉翔了解情况,奉翔确认事发时与女员工发生身体接触,包括触碰到女员工的手和腰。
最后,民事行为应该尊重社会公德,符合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是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
本案中,奉翔自10年前在公司工作,担任高级质量检验员一职,理应清楚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维护公司良好的商业形象。
奉翔在被外派到供应商公司工作期间,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与供应商公司女员工发生不当身体接触,包括多次触摸其背部、腰部、大腿等,已超出正常工作交往需要。
虽未被行政机关认定为猥亵,但该行为不仅违背善良风俗,而且违背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职业素养,也违背《员工手册》规定,尤其该事件发生于供应商工作场所,可以推定会对公司造成名誉损害。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向奉翔支付赔偿金。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奉翔全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