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单位联合行文发文机关标志竟这样排布?问题的关键出在哪里?

曼香课程 2024-09-05 18:02:45

【原文展示】

这是两个单位联合行文的首页,重点问题在于版头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问题剖析】上面这张图片是安徽省桐城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和桐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发的一篇《关于开展第34个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我们姑且不论其它,仅从版头部分的发文机关标志的设置上便可发现其存在的严重不合规范问题,真可以称得上是“独树一帜”,令人惊讶不已。

我们知道,公文行文有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和联合行文两种表现形式。无论哪种形式,根据公文法规和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的规定,其版头部分的发文机关标志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红头文件的“红头”都要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2字组成,当然亦可以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本文是两个部门的联合行文,而且采用的是前一种表现形式,体现出内容的重要性和行文的必要性。

根据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的规定,联合行文时应当将联署单位名称上下依次顺排,其中主办单位排列在前,如果带有“文件”2字,需要将之置于联署的发文机关名称之后居中排布,以体现整体之美。

反观本文是怎样做的呢?如果不仔细看还真的看不出来。其实最大的问题在于将两个联署行文单位名称之后分别冠以“文件”2字,而这绝对是多此一举,也不合规范。这就是说,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名称之后的“文件”2字只能出现一次,而且要在联署单位名称之后居中位置排布。不然,如果联合行文的单位过多时都像本文这样排布,就会导致繁杂拥挤,既不庄重,也不规范。

由此可见,公文发文机关标志是公文制作中最显豁也是最关键的要素,代表的是发文单位的形象,因此很值得我们引起重视,绝不可“独辟蹊径”或者粗忽草率。实践中,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名称如此排布的情形尽管并不多见,但却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

此外,本文的标题构成要素不完整并且与红色分隔线距离过近,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都很值得我们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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