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非要采用信函格式却不规范?是要减少发文数量?实在令人无解

曼香课程 2024-11-23 17:04:33

【原文】

这是5个部门联合行文原文首页

【问题解析】这是某某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等5个部门的联合行文,从形式上看是采用了信函格式,是向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单位所发出的关于停止执行一份暂行办法的通知。按理说,采用信函格式发文没有问题,所用文种也没有问题,但尽管如此,本文依然存在几个难以掩盖的行文常识错误。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版头部分拟制不合规范。按照公文法规和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规定,几个单位联合行文,如果采用通用格式,版头部分的发文机关标志既可以使用主办单位一家名称,亦可以并用联署发文机关的名称。但如果采用信函格式发布,版头部分则只能显示主办单位一家名称。以此来衡量,本文将5个联属部门名称均予标识,显欠规范。

二是生效标志标识不合规范。我们知道,公文的生效标志由成文日期、发文机关署名和印章3个要素构成,而且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反观本文,却将3个部门的落款和印章置于首页,而将其它两个部门推移至下页,这种隔断处理方式绝对是不合规范的。正确的做法是将5个部门署名和印章同处一页,分上下两行排布,其中上行为3个,下行为2个,最后一个印章压住成文日期。只是特别需要注意,在此种情况下一定要确保生效标志这一页有正文出现,哪怕只有一行。如果确实难以做到,则需在生效标志页之第一行居左空两字并用圆括号注明“此页无正文”。

三是个别表述不够规范。诸如标题中的“等五部门”,其中的数字以使用阿拉伯数字为宜。因为按照规范要求,公文中凡是能够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之处一律以使用阿拉伯数字为优先原则;正文部分的“因政策原因”一语,仅仅5个字就有两个“因”,显得重复。公文写作尽管讲究精炼扼要,但不能违反用语惯例,亦即同一句话中不可以重复出现相同的字或者词语,这是用语的重要表达技巧。因此,应当改为“由于政策原因”,就显得更为恰切适当。

其实更重要的是,本文完全可以采用通用格式,由5个部门联合行文,那么版头部分即可同时显示5个联署部门名称。但在实践中类似情况还相当多见,是否为了减少通用格式公文的发文数量?令人不得而知。按照公文法规规定,公文行文应当考虑的首要因素需看是否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尽量减少发文数量。但像本文这样原本属于“确有必要”用通用格式行文的却采用了信函格式,也是颇值得引人深思的。

还有,即便采用信函格式发文,按照规定,也需要编列发文字号,但本文阙如。而用没有发文字号的行文来暂停一份法规性文件即暂行办法的执行,是不是显得不够严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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