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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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析】这是山阳县教育教学研究室所制发的一份“安排意见”。阅罢全文,不禁令人顿生感慨,其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也颇值得深思。
一是标题的写法不合常规。按照规范要求,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而且要符合特定的语法结构规则,即发文机关名称与事由之间要用介词“关于”衔接,事由和文种之间要用助词“的”衔接。然而本文标题:山阳县教育教学研究室关于开展《2024年暑期中小学骨干教师、班主任及教研人员培训工作的安排意见》,三要素不可谓不齐全,但是文种“安排意见”却属自造,因为实践中有“指导意见”“若干意见”“实施意见”,唯独没有“安排意见”,“安排”也是一种常用文书,与“意见”叠用是不规范的。而且将发文机关名称加上“关于开展”之后直接使用书名号括起来的写法也十分欠妥,无论从公文标题的构成形式还是语法角度衡量都是“自成一家”的。因此,应当删掉其中的书名号。
二、文种使用不够恰切。本文使用“安排意见”究竟是否正确?对此有人认为应当使用通知,即写为:山阳县教育教学研究室关于印发《2024年暑期中小学骨干教师、班主任及教研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或者:山阳县教育教学研究室关于开展2024年暑期中小学骨干教师、班主任及教研人员培训的通知。
这是否恰当呢?需要厘清的是,本文背景是在县教育体育局发出《2024年暑期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作出的,属于对此《通知》的进一步细化分解,作出具体安排。因此决不可以在上级机关已经发出通知的前提下再发通知,正确的做法是使用“意见”文种,确切表述应是《实施意见》,而不是原文的《安排意见》。这样,上级机关发出专门通知,下面据以提出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就显得顺理成章,恰切适当。
三、发文名义值得商榷。本文的制发主体是县教育教学研究室,主送单位是:各镇(办)校、相关九年制学校、县直各学校,这应当是县教育体育局发文的主送对象。而从公文行文规则的角度而言,部门内设机构除了办公室以外是没有独立行文资格的。但从所涉及内容来看,教育教学研究室应当是负责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如果确需以研究室名义发文,文中应当写明“经县局领导同意”。
四、正文部分表述不合常规。绝大多数公文文种的写作, 通常都要在正文部分率先交待行文的依据、目的或者背景、缘由等,本文也不例外。但是从惯用的写作规律来讲,当既要交待依据又要表明行文目的时,一定要将目的句置于篇首作为起首语,即“为了……,根据……”,但是本文恰恰相反,显得不合常理,应予调整。
五、个别用语表述不当。诸如“根据——《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通知”就是“文件”,无需重复,应当删掉,即表述为“根据——《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还有“为切实做好2024年暑期各项培训工作,现将具体工作”,两个“工作”连用就不够简练且给人以重复之感。可以变换一下表述,诸如“为切实做好2024年暑期各项培训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此外,从文中的表述来看,对县教育体育局的通知引用也是不完整的。
六、小标题及标点符号使用不当。比如第一个小标题“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之下列有时间和地点,采用了冒号提领的形式。但像2.地点:小学语文:县第二小学,这就出现了两个冒号连用的问题。其实完全可以采取分行表述,即:
1.时间
8月5日。
2.地点
小学语文:县第二小学;
小学数学:县第一小学。
这样,就显得层次清晰,便于阅读。
此外,本文的页码标识亦不合规范,不宜只标1且置于版心下方居中,应当将其移至版心右下侧并在1的两侧各用一条一字线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