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业主能免费使用吗?

Mr法律 2023-11-05 16:16:52

小明是一名程序员,他像一只不知疲倦的蜜蜂,在数字世界的花海中穿梭,日夜不休地工作。他的指尖,似乎拥有一种奇特的魔力,敲击着键盘,编织出一个个华丽的代码。经过他的努力,终于在这个城市的一角,属于他自己的房子。

小明每天都会精心打理着自己的房子,就像他在工作中对待每一个代码那样认真。他喜欢在闲暇之余,坐在阳台上,看着窗外的风景,享受那份宁静和自由。这个房子,不仅仅是一个住所,更是他心灵的寄托和慰藉。这个房子是他的避风港,也是他的人生舞台。

然而,由于车位紧张,物业公司决定将原本规划为运动广场的区域改造成停车场,并将其出租给外部人员。这一举措引发了包括小明在内的业主们的不满和抗议,他们认为这是小区的公共区域,应该免费供大家使用,而不是作为盈利的工具。双方因此陷入了争执。

业主们的诉求是否合法呢?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意味着,如果物业公司已经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那么他们有权决定是否将车位出租给他人。

如果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公共区域改造成停车场并出租,那么这就涉及到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根据这一条款,任何共有人都不能单独决定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过业主共同决定。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将停车场对外出租。

因此,如果物业公司未经过业主共同决定就将改造后的停车场对外出租,那么其行为就构成了违法行为。业主们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业主们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他们也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撤销物业公司的资质或更换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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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法律人,民商法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