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9日,张某入某职公司。
2022年4月14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栏为空白。之后,公司单方填写上合同期限。
2023年1月16日,公司财务兼人事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聘任张某为由,告知并终止了张某的劳动关系。
张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未约定合同期限,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双方口头作了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单方确定合同到期日,并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告知张某劳动关系终止,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亦应具备必备条款。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单方确定劳动合同到期日,并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告知张某劳动关系终止,该行为与法不符,系违法解除。
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的上诉理由,与本案情形不符,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并非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故公司的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号:(2024)浙02民终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