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本不应该是个问题,从一般人的朴素认知即可知道答案,但在实务中为何搞得这么复杂?
1.加班费是劳动报酬吗?
2.加班费可以主张多长时间?
3.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4.交通补贴、防暑降温费应当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吗?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17日,王某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员。劳动合同约定: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按照王某的每月工资条上记载的上班出勤天数,王某2013年至2020年休息日累计加班合计292天。
王某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至2020年期间休息日加班费。
法院认为
一、关于加班费的计算时长一节。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五)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王某主张的加班费是工资组成部分,即属于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自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后,一直续签直至第三份劳动合同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王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故对王某要求被告支付从入职2013年7月至2020年4月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一节。
生效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公司提供的王某工资表中的实发数额是扣除王某社会保险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后的数额,以实发数额作为其工资额明显违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资认定的规定。因此,工资表中显示的应发工资加上过节费和年终奖合计为王某应得的工资基数,即按照应发工资予以计算王某的加班费基数。
三、关于交通补贴费是否应计算在工资里一节。
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四、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根据上述规定,王某主张的交通补贴费不属于工资总额。
四、关于防暑降温费是否应纳入工资总额一节。
从工资明细中看出,王某的工资构成没有防暑降温费项目,其不是工资的固定构成,故对王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2023)辽03民终37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