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争议,法院受理吗?该找哪个部门处理?|南京劳动律师

汪正楼案件 2024-02-26 18:49:08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案情简介

佟某某诉讼请求:判令公司补发2016年3月至2020年6月住房公积金51个月,共计11016元。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故佟某某主张返还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佟某某主公司向其补发2016年3月至2020年6月住房公积金11016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监督管理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定职责。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发生的争议,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佟某某主张公司向其本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该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4)辽07民终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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