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夺产一触即发,继子突然父子情深——死亡赔偿金的定性问题竟有此威力。

个案修炼手册 2023-10-11 18:25:57

近日,江西发生了一起关于死亡赔偿金分配相关的案件,刘某因公司死亡,,获得了一笔上百万元的死亡赔偿金。由其父母领取并保管。针对这笔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刘某的妻子和刘某的父母发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他们各自表现出了担忧,刘某父母担心刘某妻子会改嫁,自己孙儿、孙女的抚养权益得不到保障,而刘某的妻子则担心刘某父母年纪增大,将来引发遗产继承纠纷。最后经法院调解选择了共同共有人均分的方案,案件就此尘埃落定,但此时被相关媒体平台报道后引发了新一轮的讨论。

但该事件在网上发酵,网友们讨论着婆媳各自的立场,对案件做出了评价,但其中不乏提到遗产分配等问题的网友们,似乎在社会语境下死亡赔偿金就属于遗产,这样的想法其实是与《民法典》的规定相背离的,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对于死亡赔偿金,大众存在着认知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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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将死亡赔偿金直接与死者遗产直接划上等号,实际上是忽视生命价值的不可衡量的做法,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比如下面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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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韩和林姐在2010年建立重组家庭,老韩与前妻育有一女小红,林姐与前夫育有一子小刚(时年9岁)。但5年后,老韩和林姐因矛盾而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婚前带各自子女均由各自抚养。而三年后老韩与林姐办理复婚登记,但婚后双方仍分居两地,林姐与小刚共同居住生活,老韩带着女儿小红共同生活。2021年4月某日,老韩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各方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40万余元,此时继子小刚主张因参与分配赔偿款,于是产生纠纷。

法院认为,共有人的确定可参照继承顺位确定。第三人小刚称其和死者老韩形成抚养关系,应分配赔偿款。但老韩与林姐2015年离婚时明确约定,各自婚前所带子女由各自抚养,2017年老韩与林姐复婚时小刚已近17周岁,且其一直在外地与林姐共同生活,与老韩未长期共同生活,并无日常照顾扶养,不具备构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的条件,故小刚主张分割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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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应当考察老韩和小刚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过程拟制血亲,  但小刚的母亲林姐与死者老韩结婚又离婚,离婚时对于小刚的抚养,双方约定为婚前带各自子女均由各自抚养,即双方一致认可小刚与老韩的拟制父母子女关系解除。而老韩与林姐复婚时,小刚已17岁,且复婚后小刚与老韩并未共同生活,小刚成年后也未对老韩尽赡养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小刚与老韩显然未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故无权参与分配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死亡赔偿,是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是对近亲属自身利益受损进行的救济,而不是对生命本身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死亡赔偿金不能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死者生前的债务应当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所以其不能用于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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