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车在作业过程中致车外人员损害,保险赔不赔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3-16 06:01:57

【案件回顾】

杨某明接受杨某良的雇请,驾驶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进行混凝土输送的施工作业,约定每天工资300元。2018年3月12日,杨某明驾驶专项作业车至某工地后,将专项作业车停在施工场地,没有熄火,让车辆继续保持在正常工作状态,其下车携带操作该车辆的遥控器登上小学教学楼三楼,使用遥控器对专项作业车进行施工操作。在作业时,杨某明被专项作业车的泵臂碰到,从教学楼三楼摔至一楼地面受伤,随后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该专项作业车的制造厂商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公告技术参数信息显示,事故泵车的作用系用于混凝土输送,泵臂系车辆实施混凝土输送作用的主要组成部分。

另查明,涉案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杨某良,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责任限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杨某明妻女将保险公司、杨某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杨某良负担。

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最后支持了杨某明妻女的诉讼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再108号民事判决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gIIMxCIkCxG15Xh60mk5s4u0Jjv3q8KxNUBVVcUqtY8Ci+7BvVK53pO3qNaLMqsJvSEUzBHR54ykpQ0i3SSnRtnHyBmhH1dC3EAL6JFP7WNFqxFgaHlawV+u0vUV+CF6 2024年1月21日16:35最后一次浏览】

【解析】

1.交强险的规定并不排斥适用于交通事故以外的情形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采取限额赔偿。”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中国保监会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作业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参照适用该条例。”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管是行政法规还是保监会的复函,均未将交强险仅仅限制在交通事故场合下使用。因此,虽然本案事故并发生在特种车辆作业过程中,并非发生在公共交通道路,当然不属于交通事故,但杨某明的近亲属仍然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商业险合同未明示承保范围仅为交通事故

商业保险合同系双方合意达成,且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中免除己方重大义务、加重对方重大责任的条款,法律要求格式合同提供者要履行明示义务。

本案中,在商业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示投保车辆为特种作业车辆,说明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已经明知投保车辆的特殊性——该种车辆并非交通运输工具,其主要活动场合并非共同交通道路,对其可能造成的损害有明确的预估。但是在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并且向投保人明示承保范围不包括特种作业车作业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3.驾驶员也可能成为商业险中的“第三者”

车内人、车外人、驾驶员都是在特定情形下的临时身份,判定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时受害人属于何种身份,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的状况为依据。本案中,涉案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杨某明已置身于机动车之外,且系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所致伤亡,故认定其为“第三者”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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