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民事抗诉后法院维持原判怎么办?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3-16 06:02:05

张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经过法院审理,李某败诉。李某不服原审判决,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李某申请检察院抗诉,检察院抗诉后,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李某仍然不服。怎么办?

此时,当事人已经不能申请再审了,所以有三种选择:

(一)服判息诉。案子审到这个程度,还是没有实现自己的诉讼意图,多数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或者干脆没有证据。证据有缺陷的案子,哪个机关或者哪个人都没有好办法,服判息诉是最好的选择。

注意:不要说“我的案子到了法院,法官就得替我去收集证据”。民事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一个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当然是自己权利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法律对智力有缺陷者和未成年人有特殊的保护机制),应当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体现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就是从行为伊始就应当注意保存相应证据、在发生纠纷后更应当注意收集证据并全面的提交给法庭。

通俗一点说,就是,自己都不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还指望谁保护你。国家法律也不鼓励“躺在权利上睡觉”的懒汉。当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或者属于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范畴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二)走“院长发现”或者“上级院发现”途径。这个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申请再审的途径,不受案件经过几次再审、是否达到或者超过法律规定的再审期限、检察院是否已经抗诉等程序性规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注意:实践中一般情况下,“院长发现”或者“上级院发现”的途径有这样几种:第一、院长或者上级院自己发现;第二、党委、人大、政协、政府、信访等机关转办或者交办;第三、原审法官或者其他法官发现后向院长或者上级院报告;第四、当事人到法院提交相应的申诉材料。

(三)申请原提出民事抗诉的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抗诉。比如原来是基层检察院抗诉的,可以由市级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再抗诉。但原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只能再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1款、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参考依据:1995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法复(1995)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一中意见,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凡做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0 阅读:0

非默不默说事语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