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非破产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3-16 06:01:58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规定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设立时,股东不必把注册资本全部实际投资到位,而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认缴数额及出资期限。只要股东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前将认缴资本投资到位即可。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了两种在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我们可以称这种情形为“应破不破”。第二种情形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我们可以称这种情形为“举债后延期”。

(一)“应破不破”的应用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破产的原因有两条,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2条规定,企业同时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可以作为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债务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根据该解释第3条的规定,认定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可以是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一结论的除外。

根据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即使企业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明显缺乏偿债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举债后延期”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延长股东出资期限,难以摆脱逃避债务的嫌疑。这种情况的理论基础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即股东出资到期,则公司对股东享有追索出资的债权,公司在尚有债务未清偿时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实质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债权人当然有撤销权。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破产加速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后,利益归全体债权人所有。非破产加速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后,利益归提起诉讼的债权人。

2.非破产加速实质上是侵权诉讼,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公司具备应当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

0 阅读:2

非默不默说事语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