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特殊规定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3-17 02:15:29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大部分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包括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产品责任、诊疗过错责任、医疗产品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等。同时,结合新情况,吸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权责任法》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1.确立了自甘风险者自行担责

《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自愿参加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规定公力救济不及时时的“自助行为”

《民法典》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的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1.完善特殊意义特定物受损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

《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三)关于责任主题的特殊规定

1.增加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与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的反通知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恢复程序

《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196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生命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四)关于各种具体侵权责任

1.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

《民法典》第1206条第2款;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2.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

《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包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3.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第12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疗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26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23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4.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修复优先原则

《民法典》第1232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

《民法典》第1234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能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5.占用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侵权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1239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6.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民法典》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不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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