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3-16 06:02:02
本文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部分省级法院精神损害赔偿金参考标准四个部分,全文约4000字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条理解与适用: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请求人——原告(一)一般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及其近亲属 法律依据: 1.《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2003、2020、2023三版的《人身损害赔偿》均在第1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并且分别在第18条第1款(2003、2020版)、第23条(2023版)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2003、2020版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2023版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二)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请求人 《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因死者特定人格利益被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可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在第1183条的精神损害赔偿中,没有涉及死者特定人格利益的保护问题。实践中,关于死者还是否存在需要保护的特定人格利益,有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司法实践中,还是坚持了扩大化保护权利的做法,即虽然《民法典》没有规定,但仍然沿用《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所有人 《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对该项内容做了部分修改(如上),此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适用条件(一)被侵害的是人身权 自然人的人身权包括人身权利和人格利益,结合《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包括:1.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婚姻自主权等;2.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3.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 我国《民法通则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都曾把法人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随着法治的发展,理论界和实务界更倾向于认为法人的“人身权”实质上就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而不再赋予法人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由此我们也可以推断出对于一些非法人组织等也不再具备该权利。 (二)被侵权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 一般的精神损害,甚至一时的不高兴,不能成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精神损害只有达到“严重”程度才能请求赔偿。实践中,主要把握两点: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时,已经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必然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权。对于没有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则多根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来判定。比如恶劣的社会影响等。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一点,虽然《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列入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范畴,但结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认为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2.其他精神性人格利益的损害,则需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情形,侵权发生的时间、地点,侵权手段等甲乙判断。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如果是偶然的联系,不能认定法定的因果关系。因为精神损害本身就是无形的,个体差异、侵权行为差异等决定了一个侵权行为是否造成精神损害是很难确认的,司法实践中,往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在保护权利的同时,防止权利滥用和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 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主要参照六个要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四、部分省级法院精神损害赔偿金参考标准(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06〕56号 第25条 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 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渝高法发[2000]14号 第6条 1.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侵权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赔偿金额为1000-5000元。 2.对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一般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3.对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严重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 4.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轻微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 5.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严重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0元。 6.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最高限一般为100000元。 (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8年08月22日)第22条 1.受害人遭受轻微伤害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受害人遭受一般伤害未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酌定; 3.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已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4.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5.个别案情较为特殊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赣高法[2005]52号 第6条第4项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判决予以支持的,并应当依据该司法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但最高赔偿数额一般不高于五万元,赔偿权利人有多个的,赔偿责任不得累加计算。 (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3年11月 第30条 1.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2.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类推侵害启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酌定。 3.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下酌定。 4.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未造成残疾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酌定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2月22日 第85条,《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鲁高法[2011]297号 第六条第(九)项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5-10倍予以赔偿。 3.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1999]528号)第一.5 精神损害赔偿额以一般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为宜(上海人均GDP的二倍),不考虑外国人与本国人、法人与自然人、获利与未获利情况。 (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00年7月11日 第25、26条 1.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金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 2.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九)《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民一〔2013〕5号 第15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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