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权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3-16 06:02:06

2013版《民事诉讼法》在第56条首次提出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种诉讼类型,并且规定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是法律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后修改的2017版、2021版《民事诉讼法》第56条均保留了相同内容,最新修订的2023版《民事诉讼法》也在第59条保留了这一规定。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普通债权人(即无法定优先权的债权持有人)会试图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加入到他人在先提起的债权诉讼中,以期能够取得同等受偿权。

比如,甲分别欠了乙和丁的钱,两笔债务均已逾期未清偿且均为普通债权。乙先提起了诉讼,并对甲的唯一住房申请了财产保全。甲胜诉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眼见甲的债权可能得到完全清偿,而自己的债权可能要泡汤。丁为了能够在将来房屋拍卖价款中取得与甲同等的受偿权,而已生效判决侵害了其同等受偿权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是以丁不享有同等受偿权为由驳回其起诉,还是立案审理并支持丁的诉讼请求?这个问题的解决还是应该回归到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和文义解释上。

从目的看,法律设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要目的是对非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能参加诉讼,而又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文书侵害其合法民事权益的人,提供一种权利救济方式。

从文义看,该条规定的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债务人相同的两个普通债权之间,不存在共同的债权标的,此债权人对彼债权人的债权标的并无独立请求权,也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在对所有到期未获清偿的债权人的保护上,是平等的,一视同仁的。即使其中一个债权人因在先提起了诉讼并进入执行程序,而获得了对债务人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这种优先受偿权也是基于其率先觉醒的权利保护意识,俗称“先下手为强”,这些仍然在民事权利自治的范畴内。

因此,普通债权人没有根据该条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有一种特殊的债权人,因特殊原因而获得优先权,从而获得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主要包括:(《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120条)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予以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原《合同法》第286条对应《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海商法》第22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2.因债务人与其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判决裁定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

原《合同法》第74条对应《民法典》 第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企业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猪瘟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为虚假的。

当然,以上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需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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