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九年,湘地有一七岁之女小敏,怀憧憬入乡欲工。
然不幸为奸猾之人贩团伙所瞩。
其一偷敏之钱囊,继有一貌美者,名林悦,速趋而与敏亲善。
悦自称敏之乡人,且热忱言可助敏觅良职。
涉世未深之敏观悦美且时尚,心曰:“人美心必善,岂为恶者?”遂无防,随悦去。
及夜将寝,敏隐约闻悦与数男低声议欲卖己,惊出冷汗。
然敏聪慧,即生一计,佯作不知。
谓悦曰:“吾有数同窗亦欲谋职,汝能助否?”
悦闻之,大喜,以为美事,欣然应之。后至敏所言同窗家近,悦信而令敏独往寻之。
敏脱身,愈怒,心曰:“俗语云,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遂欲使悦亦尝被卖之苦。敏闻村有老光棍赵强,遂往告之:“赵强,汝欲娶妻乎?吾识一三十余岁之美妇,仅需五百钱,吾可携之来。”
赵强闻之,兴奋应诺。议妥,敏归寻悦,言同窗皆允,然其父母有虑,需悦面说。
悦以为然,遂随敏往所谓同窗家。
岂料此乃赵强之家,悦即被强囚于室,遭其性侵。
敏得五百钱介绍费,速归。未几,敏在家人伴同下报警。
警至赵强家,悦已无踪。盖赵强亦为人贩,侵悦后,以五千钱转卖于邻村另一老光棍。
终寻得悦时,其已憔悴不堪,目光呆滞,精神几崩。
而悦背后之犯罪团伙悉被擒获。
悦因拐卖妇女儿童之罪,终判无期徒刑。此案审判曲折。
一审判敏三年刑。
院以敏脱人贩控后已安,可报警,卖人贩不为正当防卫。
盖正当防卫须不法侵害进行时,敏既脱身,则离人贩之控侵,后卖人贩属犯罪。一审判出,于社会起大议。
敏不服,上诉。
二审以敏为未成人,当以教为主。
且念敏有自首情,主动交五百钱,积极供犯罪团伙线索,立功,终判敏无罪,释之。于此案可见,法之适用非机械冰冷,会虑百姓素朴之价值观。
人贩古往今来皆为人所唾恨,法必严惩。
如悦,虽自为受害者,然因其犯罪,仍判无期,所谓多行不义必自毙。而敏之聪慧勇敢,其自首立功甚要。
以法之规,此可从轻或减罚。
院综合此,终判敏无罪。
若汝不幸遇人贩,今应知何以应对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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