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救命钱啊!北京八旬老人取101万救命钱看病

凡夫情理法 2025-01-18 13:58:03

刘老汉的百万存款神秘消失,银行称已短信提醒,钱应是自己或者他人转走。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银行是否尽到了义务?老人的诉求又是否合理呢?

案情摘要

“我一个人生活,没去过什么鞍山,未透露过银行卡密码,银行卡一直在家中!哪有什么转账?”

这是本案故事的主人公,78岁的刘老汉在面对银行推卸责任时的反驳。

家住北京的刘老汉,鳏寡孤独,无儿无女,自己一辈子省吃俭用,在银行里攒下了101万元,希望自己能够安度晚年。

由于常年劳累,刘老汉一直有咳嗽病史,近来颇感病情严重。

一天清晨,他发现咳痰中带血,立即去医院检查,万万没有想到,医生的诊断结果为肺癌。

后经专家门诊复检后,刘老汉被建议立即住院治疗,不幸得了肺癌,但是医生说是肺癌早期,只要及时手术治疗,没有大碍,只是费用在30万到40万之间,住院时先付10万押金就行。

真是不幸中的的万幸,幸好自己有这笔百万的存款,可以为治疗提供保障,刘老汉为此眉头一展,轻松不少。

然而,当他第二天来到银行柜台取10万元时,柜员的一句话让他一下子跌入冰窖。

“大爷,你的账户中只有几毛钱了。”

“你说什么?几毛钱,这不是卡上之前打印还有101万的余额吗?“

李老汉指着银行存折说道,但柜员说:“之前是有101万,但是后来101万存款已被转出,且转入的账户是辽宁鞍山一家家具厂。”

这时,刘老汉急得浑身发抖:”我根本没去过鞍山,怎么会有这笔转账?”

谁知,银行工作人员态度冷淡地告诉他,银行曾经向他发送过短信提醒,提醒内容包括转账和交易记录。

刘老汉立即质问柜员:”那你帮我查一下究竟是谁转走了这笔钱!有没有监控记录什么的?”

结果,银行的答复是:“这笔钱不是你自己转的就是他人转的,其余无可奉告。”

听到说这句话,刘老汉怒了,就发生了本案开头的一幕。

眼见银行的霸道,一气之下,刘老汉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丢失的101万元。

法律解析

法院经过庭审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一是银行是否履行了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二是刘老汉能否证明101万被转账时,卡是否在自己的身边?而这一点就决定了刘老汉能否要求银行赔偿的权利。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银行必须保障存款安全,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存款被盗刷等风险。

法院经过调查,确认了银行的主张,就是当刘老汉的101万被转账时,他们已经通过短信提醒刘老汉账户的交易活动,并认为这笔转账可能是刘老汉自己或者其他人操作的。

所以,法院认为银行已经尽到了保障存款安全的责任与提醒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本案中,刘老汉称未透露过银行卡密码,银行卡一直在家中,没有什么转账,但是口说无凭,他无法证明自己的银行卡转账是被人在异地被盗刷的。

相反,如果刘老汉在收到银行转账通知短信的时候,他能证明自己的银行在自己“身边”,此时,刘老汉应该马上用银行卡在附近购买东西,就能证明这笔转账是被别人在异地被盗刷的,那么就能举证银行没有尽到保障存款安全的责任,就要承担赔偿丢失的101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然而,刘老汉根本不知道银行转账的通知短信,虽然也提供了自己曾经在北京某超市的购物小票,但这并不能完全证明转账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综上法院认为银行已经履行了提醒义务,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被盗刷的情况下,银行并没有过错,判决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刘老汉的诉讼请求。

案例反思

网友说:“刘老汉101万元救命钱丢失,看来是法律的空白,但法官你是个活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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