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副主任因嫖娼被辞,反将街道告上法庭,索要赔偿金,法院会怎么判呢?
案情摘要
“你们这样开除我,是违反劳动合同法,我要申请劳动仲裁,我要诉讼!”
这是本案故事主人公张军面对街道对他的处理意见的反驳。
时间追溯到2016年8月,张军通过社会招聘考试入职北京市某区街道工作,成为一名基层社区工作者。
2021年3月,经过多年的努力表现,张军升任街道副主任。
街道办与其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协议不仅具体规定了本岗位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待遇标准等内容,同时还约定了街道有权终止《服务协议》的条款,就是发生张军涉嫌严重违反街道的规章制度。
2023年2月,不幸的情况发生了,张军因嫖娼被警方行政拘留3天。
5月份,街道知悉此事后,责令张军辞去社区“两委”职务,退出社区干部队伍的决定。
开始,张军以为自己只是辞去领导职务,但是他在签字后发现是街道开除了自己,于是他反悔便将签字划掉了。
接下来,街道开始停发了张军的工资和社保,张军坚决不接受街道的处理意见,便发生了本案开头的一幕。
然而,街道称张军已经自动离职,理由就是其已经违反了《五好十不能》的承诺书。
在与街道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军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理由是街道违反劳动合同法开除了他,要求街道支付14万余元经济赔偿金及1.5万余元未休年假工资。
但是,区劳动仲裁委审理后做出裁定,支持街道向张军支付8000余元未休年假工资,并驳回了张军其他仲裁申请。
最后,张军不服仲裁决定,一纸诉状将街道告上法庭,要求上述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审法院经过庭审,质证了原告张军与被告街道之间的劳动关系相关因素、以及结合《服务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认定了2016年8月张军与街道成立了劳动关系。
原告张军虽然从2021年3月与街道签订一份《服务协议》,但是作为街道副主任,其还是一名社区工作者,只是职位发生了改变而已。
在张军发生嫖娼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后,街道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做出了对张军“退出社区干部队伍”的《处理意见》,这也就意味着张军辞去社区工作者,所以,2023年5月双方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最后,综上一审法院作出与仲裁一样的判决。
一审后,张军不服提起诉,提出以下理由:
一是自己没有辞去社区工作者的意思表示;
二是街道未曾履行解除程序,擅自停发工资、停缴社保费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街道以《五好十不能》承诺书为依据视作自动辞职,但该承诺书非自己签字,一审法院未依法组织笔迹鉴定,所作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缺乏有效证据支撑;
最后,张军称街道陈述自己介绍其他党员嫖娼系恶意诋毁,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权利。
二审法院经过庭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张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解除其劳动合同。
一是街道根据与张军签订的《服务协议》,可以解除与已经严重违反街道规章制度的张军的协议。
二是《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及《大兴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了社区工作者违纪违法行为应退出队伍并解除服务协议,所以街道解除张军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三是街道作出的《处理意见》已明确责令程某辞去职务,退出队伍,涉案承诺书中是否系张军真实签名对本案处理结果无影响。
最终,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军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反思
网友说:“张军因违法不仅被拘留,还丢掉了工作,毁了自己的大好前途,着实是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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